商務部發佈《辦法》鼓勵成立無店舖零售行業組織
- 發佈時間:2015-05-05 10:21:20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朱苑楨
中國網財經5月5日訊 為了規範無店舖零售業經營行為,維護流通秩序和商業環境,保護消費者和從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無店舖零售業健康有序發展,商務部起草了《無店舖零售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開徵求意見。
無店舖零售指不通過店舖,由廠家或商家直接將商品遞送給消費者的零售業態。包括,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電話購物和自動售貨亭(自動販賣機)等。
意見稿表示,國家鼓勵成立無店舖零售行業組織,與相關行業協會共同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支援有形店舖與無形店舖融合與創新,向小城鎮和農村市場延伸業務。支援無店舖零售業加強品牌建設。
意見稿還規定了無店舖零售經營者與相關服務者規範、經營行為規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根據意見稿,無店舖零售經營者進行銷售活動前,應當依法履行對消費者告知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披露如下資訊:經營者基本情況;商品或服務資訊;交付及退換貨方式;依法取得的商品許可或授權經銷資訊;民事責任;聯繫電話及電子郵箱;相關附加條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資訊。披露的文字資訊、商品圖片及影音資料,必須合法、真實、準確,不得虛假誤導消費者。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意見稿表示,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推廣活動。嚴禁誇大宣傳弄虛作假,欺騙誤導消費者。
意見稿稱,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不得通過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信函等渠道,向其發送推銷資訊。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或相關服務者開展促銷活動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示相關資訊。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與促銷相關的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例外商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銷商品品質。
意見稿指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將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行政處罰結果進行匯總,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制度,並實現資訊共用。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
無店舖零售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無店舖零售業經營行為,維護流通秩序和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和從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無店舖零售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無店舖零售及相關服務活動的(寄遞服務除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店舖零售,指不通過店舖,由廠家或商家直接將商品遞送給消費者的零售業態。包括,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電話購物和自動售貨亭(自動販賣機)等。
本辦法所稱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指從事無店舖零售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相關服務者,指為無店舖零售提供商品推廣、展示、交易等服務的平臺經營者。
第四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及相關服務者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原則,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從事無店舖零售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無店舖零售業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店舖零售業管理工作。
國務院電信、新聞出版廣電、郵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在職責範圍內對無店舖零售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地方各級電信、新聞出版廣電、郵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店舖零售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電視購物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視購物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成立無店舖零售行業組織,與相關行業協會共同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
支援有形店舖與無形店舖融合與創新,向小城鎮和農村市場延伸業務。支援無店舖零售業加強品牌建設。
第二章 經營者與相關服務者規範
第七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或備案的,應當取得有關行政許可或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式。無店舖零售經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通過相關服務者從事銷售活動,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資訊:
(一)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授權經營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證照資訊;
(二)居民身份證、聯繫電話、經營場所(住所)。
經營者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資訊;需要審批或備案的,應同時提供(一)所列資訊。
相關服務者應當對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提供的資訊資料進行核驗,並留存複印件備案、備查。
第九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過無店舖零售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服務流程,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
第十一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洩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條 相關服務者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日常檢查,發現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現象,應當立即予以制止、糾正,並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相關服務者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第三章 經營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進行銷售活動前,應當依法履行對消費者告知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披露如下資訊:
(一)經營者基本情況;
(二)商品或服務資訊;
(三)交付及退換貨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許可或授權經銷資訊;
(五)民事責任;
(六)聯繫電話及電子郵箱;
(七)相關附加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資訊。
披露的文字資訊、商品圖片及影音資料,必須合法、真實、準確,不得虛假誤導消費者。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相關服務者應當建立資訊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費者披露如下資訊:
(一)相關服務者基本情況;
(二)依法取得的經營行政許可或備案資訊;
(三)舉報投訴電話;
(四)糾紛解決方式;
(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資訊。
披露的資訊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記錄並妥善保存無店舖零售過程中産生的商業資訊。交易資訊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六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推廣活動。嚴禁誇大宣傳弄虛作假,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七條 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不得通過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信函等渠道,向其發送推銷資訊。
第十八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或相關服務者開展促銷活動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示相關資訊。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與促銷相關的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例外商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銷商品品質。
第十九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責任的規定。相關的限制性、附加性規定,應當在交易前以顯著方式明示。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應當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第二十條 相關服務者開展無店舖零售自營業務的,應當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顯著方式標明。
第二十一條 相關服務者可遵循真實、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包括無店舖零售商品品質、經營者服務水準等內容的消費體驗評價制度和渠道,並明示評價結果。
第二十二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同業者和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加強對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是否遵守本辦法的監督管理,整頓和規範無店舖零售業市場秩序。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無店舖零售業統計工作,建立無店舖零售業資訊管理平臺,並與國務院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實現資訊共用。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將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行政處罰結果進行匯總,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制度,並實現資訊共用。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無店舖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條 商務、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設立並公佈舉報投訴電話。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相關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理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進行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商務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務部門可會同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向社會發佈違規經營者資訊。處理結果列入無店舖零售業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 相關服務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列入無店舖零售業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的經營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廣告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對無店舖零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郵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無店舖零售業實際情況,會同同級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商務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直銷業的管理依據《直銷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