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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培訓市場亂象多 收費動輒上萬退錢障礙重重

  • 發佈時間:2016-03-15 15:55:46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鄧強  責任編輯:胡愛善

  收費動輒上萬退錢障礙重重 英語培訓機構市場亂象多

  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日,各種消費投訴紛至遝來。近日記者連續接到幾個消費者的投訴,反映其在英語培訓機構學習時遭遇的各種不合理現象。如消費者交費之後再要求退費卻難於登天。

  其實英語培訓市場的亂象由來已久,但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一直以來得不到有效的監管。《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暫行管理辦法》等幾個廣東省地方性文件,在實際法律糾紛中,並不能作為法院的裁決依據,不具備約束效力。

  在如今動輒上萬元的報名費的利益驅使下,培訓機構在出現問題之後被責令整改,但很快就會“捲土重來”。律師建議,消費者在選擇該類培訓機構時,特別要注意簽訂正規的服務合同,且在合同中要將涉及到費用以及具體服務項目的條款約束標示清楚,避免日後出現糾紛。

  亂象一 學校未按合同開課 退學卻被扣錢

  楊小姐本是某專科學校學生,2014年8月份在一份廣告上看到“艾思國際英語天河分部”的英語教學課程,偶爾去聽一下該校課程。2015年12月,楊小姐決定從專科學校退學,轉而到艾思國際學校上全日制英語課程。在通過艾思國際的測試之後,楊小姐選擇了“L3-L6”四項課程。在諮詢過程中,該學校老師稱該課程“買一年送一年”,售價9800元,週一到週五上、下午各半天課時。

  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2015年12月14日正式開課。但楊小姐12月4日繳費之後,艾思國際老師卻告訴她:目前該課程並未排課,預計3月份才開學。楊小姐當時同意了3月份上課的安排。3月3日,楊小姐再次來到艾思國際詢問開學事宜,但學校老師告訴她仍未排課,還需要等到4月。

  對此,楊小姐不同意,當即決定退課。學校拒絕了楊小姐的退費要求,理由是在合同“協議解除及退費”一欄中寫著:“若學員因個人原因退學及要求退費,將按如下方式處理: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中心扣除1500元作為違約賠償,剩餘部分退還。超過三個工作日,雙方約定合同不得解除,中心不再辦理退費事宜。”後續聲明中補充到:以上時間是按本協議簽訂日期開始計算,不以學員上課時間或次數為計算單位。

  在楊小姐的交涉下,艾思國際老師答應扣除150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但楊小姐認為,此事責任並不在自己,是因為學校未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日期開課,學校未履行合同義務在先,所以拒絕扣錢。雙方因此産生矛盾,到目前為止,雙方仍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隨後記者以諮詢者身份撥打艾思國際電話,得到回應稱現在“L3-L6”的確沒有安排全日制課程。楊小姐質疑:“為什麼沒有安排的課程讓我上?這不是欺騙麼?”

  亂象二 外教資質參差不齊

  2014年12月21日,家住越秀的劉女士來到位於天河林和中路的某森英語培訓學校,替在華師附中國際部上高一的孫子報了46516元的一對一外教課。在合同中約定的課程數為144節,另外贈送10節,共154節,上課週期從2014年12月21日到2016年12月20日。

  劉女士告訴記者:“孫子之前上過該校一名叫羅伯特的外教課程,覺得他講的內容很好,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就指定由該老師擔任一對一的外教老師。”該機構當時口頭答應,但並沒有將此項寫進合同。

  2014年12月21日到2015年1月13日,劉女士的孫子一共到該機構上了12節課,此時機構突然告訴劉女士,羅伯特已回美國。根據雙方合同規定,如果出現外教回國的情況,該機構會在三周內安排另一位外教接替。但由於一開始報名時劉女士的孫子是指定羅伯特,因此他走了,孫子也不再想繼續上課,於是劉女士要求退款。該機構不同意劉女士的要求。

  該機構與劉女士僵持三個月無果,後來私下聯繫劉女士孫子,最終勸服孫子再回去上課。新指定的老師名為傑克,上課內容改成講述美國歷史。“但孫子上課後發現,該老師講課並不好,經常就是拿出書讓孫子自己看,而且還跟孫子説早已忘了美國歷史。”劉女士於是再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該機構雖要求傑克老師使用一本美國歷史AP教科書(美國高中的大學預科班教材)教授,但效果仍無法令劉女士的孫子滿意。在還剩73節課時,孫子錶示堅決不再上課。

  “我孫子是準備出國留學的,我懷疑傑克老師根本就沒有資質。”劉女士再次要求退課,同該機構溝通數次。最終,該機構同意退款,但劉女士並不滿意,認為已經浪費了孫子很多時間。

  亂象三 課難約,學習效果不明顯

  來自汕頭的卓小姐于2014年2月28日在荔灣區康王中路韋博國際英語培訓學校,報了5個級別的課程,合同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11月28日。從上課開始,卓小姐發現韋博所教的跟之前宣傳的有很大區別。“想著學習英語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所以還是堅持在上課。但學到後面發現,一個級別還沒有學完,越來越多的課程跟他們宣傳的差異太大,且學了這麼久英語並沒有很好的提升。”卓小姐説。

  卓小姐經常訂不到課,最嚴重的一次連續兩周訂不到課。在簽訂合同時,韋博答應説隨時都可以去上課。但卓女士平常還有自己的工作,所以每週一一下班就趕緊過去“搶課”,卻還是搶不到。此外,韋博的課程主要安排在白天,對於上班族來説根本沒有很大的作用。“經常訂不到課,這樣怎麼保證學習效果?”卓小姐説。

  而所謂的外教一對一小班課,其實是4個學員一個班,且必須要將電腦課件學完才能上,至少半個月才能上一節小班課。“小班課主要是復習課件,開始15分鐘自我介紹,最後15分鍾老師寫評語,真正上課時間就半個小時。有些外教很明顯就是在混時間,看著時間等下課!”卓小姐告訴記者。學課件還經常找不到位子,一共就四五十台電腦,有些問題電腦不能使用。卓小姐下班後趕過去經常找不到位子學課件,學不完課件就不能上小班課,導致惡性迴圈。

  在課時上,韋博的課程計劃是每個級別有12節小班課,每節1小時。但一般小班課是4人一個班,平均每人與外教交流的時間只有15分鐘。且外教多數傾向與基礎好的學員交流,對於那些基礎差的學員來説,常常有時候一節課都説不上一句話。2014年5月,卓小姐開始申請退課,但一直到2016年3月才解決。

  律師

  將所有服務項目合同化

  記者了解,很多英語培訓機構在設置合同時,就已很“小心”為自己規避了風險,比如某些服務只是以口頭承諾,學員由於欠缺相關法律意識,在簽約時往往忽略風險,從而為後來維權帶來難度。

  諸如在上述艾思國際英語的案例中,廣東傑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梁韻表示,“若學員因個人原因”這一規定就可能幫助企業規避退費危險。但這對消費者是明顯不利的,這樣的條款無效。

  記者採訪了解到,很多學員因自身調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的,除非“死纏爛打”,不然基本上拿不到退費。《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也並非嚴格意義的法律法規,只是地方的“紅頭文件”,在法庭判決中或不被採用。

  梁韻建議,消費者在選擇培訓機構的時候,一定要簽訂合同。與培訓機構簽訂合同中應詳細註明培訓內容(含授課老師的資質)、收費標準、課程設置、違約責任等內容,並索要收費票據。培訓機構給出的服務承諾要以合同形式、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好在維權時作為證據。

  另外,培訓機構如果所宣傳的服務優勢與品質,與消費者所接受的服務不一樣的話,可能還會涉嫌虛假宣傳。根據新《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如果消費者能夠證明其因此受到損失的話,培訓機構就要承擔責任。

  對於退費問題,《處罰辦法》明確雙方沒有約定退費,則應該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退費。梁韻建議消費者也可依此向工商主管部門投訴解決。(記者 鄧強 實習生 泠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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