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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證據要快準穩

  • 發佈時間:2016-03-29 08:31:4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收集證據

  要快準穩

  □ 寧 一

  有句法律名言:“在法庭上,沒有事實,只有證據。”可見證據的重要性。對於質監部門執法人員來説,全面收集、嚴格審查、認真甄別、正確運用各類證據,確保證據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對於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篇幅有限,筆者僅從以下幾點淺談收集證據時的注意事項。

  一是注意在收集證據時要體現“快”。執法人員收集證據要快速及時,“兵貴神速”,只有及時採取措施,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才容易取得。任何違法行為,都會留下物質或痕跡,但這些物質痕跡往往轉瞬即逝。比如在制假現場,一般都會有制假工具、原材料、包裝物以及假冒産品等。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後,就應快速採取措施,通過錄影照相、先行登記保存等方式把制假現場及相關物品予以固定,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倘若動作遲緩,就會錯失良機,制假者就可能破壞現場,轉移、隱匿或銷毀制假物品,造成證據湮沒、滅失。畢竟造假者心虛,造假行為都是隱秘進行,往往是“短平快”“速戰速決”。可見,一些違法現場稍縱即逝,且時過境遷後又難以復原或再現,如果執法人員未能及時提取證據,就會給以後的工作帶來很大的被動。實踐證明,第一時間提取的證據,其可信力、説服力和證明力往往更強。因此,執法人員在現場收集證據時一定要“快”字當頭,動作迅速,只有這樣,才能掌握主動權,及時收集到相關證據。

  二是注意在收集證據時要體現“準”。“準”就是證據要能準確地反映違法事實,力求客觀全面。證據是準確認定違法事實的基礎,這就要求執法人員提取的證據一定要客觀真實、準確到位。另外,“準”還要突出證據的關聯性。關聯性的基本要求是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聯,與案件待證事實無任何聯繫的證據,可以直接排除而無需審查其合法性與客觀性。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固然重要,但關聯性的意義更加特殊。一份證據,即使其客觀性、合法性無可挑剔,但卻跟待證事實之間沒有任何關係,那麼這份證據對於案件本身而言毫無意義。執法人員在收集提取證據時,要正確區分、仔細甄別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只有收集與案件有關聯的證據,才能在案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是注意在收集證據時要體現“穩”。“穩”就是穩當、穩妥,要求在收集證據時要符合法定程式要求,確保證據的合法性,不能“只盯證據、不顧程式”。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又快又準”固然可嘉,但不能“蘿蔔快了不洗泥”,忽略了提取證據時的程式要求,導致證據在合法性上出問題,進而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在收集證據時要保證取得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式,證據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定要求等等。簡言之,要確保每份證據都具有合法資格。比如,一名執法人員進行檢查並製作的現場筆錄;未經認證許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以利誘、脅迫等手段獲取的當事人陳述,等等,這些證據就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當然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總之,行政處罰必須建立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這是執法公正的內在要求,而證據又是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本前提和基礎。沒有證據,質監部門的行政處罰就無從談起。一句話,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手段,執法人員收集證據要快、準、穩,把證據工作做實、做細、做到位。

  (作者單位:北京市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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