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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微信語音”證據

  • 發佈時間:2016-02-23 00:30:5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廖春梅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

  蔣女士受雇于個體工商戶張某,張某經營不善,拖欠蔣女士三個月的工資共計9000元。張某雖然對欠薪表示認可,但卻一再拒絕出具欠條。蔣女士擔心張某日後否認,自己口説無憑,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錄下張某相關語音,但卻不知能否以此作為證據使用。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從中足以看出,證據在討薪過程中的作用。

  那麼,微信語音能否作為討薪的依據,使用微信語音作為證據該注意些什麼呢?《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微信語音作為錄音內容,屬於其中的“視聽資料”之一,故同樣屬於法定的證據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即只要微信語音來源合法(具備合法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而非主觀臆測(具備客觀性)、與欠薪事實相關(具備關聯性),就能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

  與之對應,要想將微信語音作為索要欠薪的證據,就應當注意如下方面:

  一是保存原始記錄。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機終端的軟體,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聊天記錄非常容易滅失,故必須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並保持“原汁原味”,不要經過任何方式的剪接、修改等處理,即使將微信語音拷貝到光碟或者u盤中,也不要將原始錄音刪掉,以便在對方拒不認可時,可以通過查詢原始記錄來印證。

  二是微信語音中的記載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彼此就所談論的欠薪問題均有明確表態。由於微信賬號可以以手機號碼非實名註冊,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必須要有明確體現,還必須要有欠薪時間、金額、支付時間等具體內容。

  三是應儘量收集其他證據佐證。由於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索要欠薪的依據,有時並不充分,故收集、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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