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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證據違背訴訟誠信被罰五萬元

  • 發佈時間:2015-11-11 16:3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1日訊(記者李萬祥)上訴請求獲法院部分支援,卻因逾期提交證據被法院罰款5萬元。這是廣東東莞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2012年農曆年初,經常平一當地人介紹,常平某房地産仲介公司為當地的一個大老闆周某的一棟物業招租,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居間合同,僅口頭約定了仲介費。後該仲介公司于2012年7月底成功引進東莞市某酒店承租該物業,周某在仲介公司成功獲得服務後支付了10萬元仲介費,周某稱雙方沒有簽訂居間合同,但雙方約定仲介費為10萬元,已經履行完畢,仲介公司則認為按照目前的仲介市場慣例,周某應該支付仲介費26萬元,目前仍欠16萬元未支付,因此將周某告上了法庭。

  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居間合同,沒有書面約定仲介費,仲介公司一審提交了錄音證據。一審法院認為,如果按周某主張的仲介費是10萬元,那麼周某在通話中應該表示已經支付完畢仲介費,而非多次稱不是不支付,且在通話中也未對對方主張的報酬金額進行反駁,因此周某主張仲介費是10萬元不合理。而且物業租賃仲介成功提供服務後收取一個月租金作為報酬也符合市場商業慣例。一審法院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判定仲介公司勝訴,周某應支付餘下的16萬元仲介費。

  一審判決後,周某不服,向東莞中院提起上訴,並提交了收據一份,收據上蓋有仲介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根據該收據顯示,周某尚欠仲介公司居間報酬13萬元。

  周某于二審提交的收據形成于案件訴訟之前,其本應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現周某二審方向法院提交該證據,但因該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基本事實有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東莞中院結合雙方證據,採信了周某二審提交的收據,改判周某應向仲介公司支付仲介費13萬元。

  東莞中院雖採信了周某于二審提交的證據,但其在二審庭審期間所陳述的逾期提交證據的理由並不正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已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提交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周某的上述行為罰款5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了解,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正式確立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訴訟活動當中不得濫用訴訟權利,而且負有陳述真實的義務。《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對舉證時限制度又進一步細化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案件事實,法院在個人罰款10萬元以下的法定幅度之內,對周某作出了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提示,進行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應當誠信訴訟,有證據的,應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及時提交,共同促進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共同維護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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