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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散工遇工傷如何維權?法官提示收集證據是關鍵

  • 發佈時間:2015-12-16 20: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記者李萬祥)“打一天工算一天工錢”,目前打散工的人並不少,這樣的散工,常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和雇傭方簽署正式勞動合同,雙方只是口頭協議,一旦出現工傷糾紛,提供勞務方維權往往費時、費力、費心。最高法今天公佈典型案例稱,近日,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宗因“打散工”出現的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所幸的是提供勞務的受害方證據齊全,最終贏得了官司。

  陳某美夫妻是外省來粵打工的農村居民,沒有固定工作收入。2014年3月,陳某美夫妻應某貨車司機電話通知,前來廣東省陽江市陽東縣紅豐鎮A村A圩幫某飼料店卸貨。劉某添是該飼料店老闆,陳某美夫妻到場後經與劉某添討價,確定按每噸14元的價格,由陳某美夫妻邀人為劉某添將整車飼料從貨車上搬卸到屋裏堆放。在搬卸過程中,陳某美因沒有注意安全操作,不幸被倒落下來的飼料砸傷。

  陳某美受傷後,其丈夫等人撥打110報警,並撥打120救人。警察到場後,認為不是治安或刑事案件,沒有立案處理。之後,陳某美向紅豐鎮司法所請求調解,但劉某添接到司法所通知後拒絕前來調解。在發生糾紛後,該飼料店已關門不再營業,該店也沒有工商登記。

  經醫院診斷,陳某美多處骨折,花去醫療費15000余元。後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美為人身損害九級傷殘。事後,陳某美的兒子曾多次找劉某添協商賠償事宜,一直未果。

  2014年4月,陳某美向廣東省陽江市陽東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添賠償醫療費及其他費用九萬餘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陳某美的經濟損失為七萬餘元。由於陳某美沒有注意安全操作導致事故發生,對此其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劉某添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四萬餘元。劉某添不服該判決,向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本案一審未查清買賣飼料的當事人,屬於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務關係,且主張其沒有在A村A圩開飼料店,因此不可能是其雇請陳某美搬卸飼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改判。二審法院廣東省陽江中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添上訴理據不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審判決認定,陳某美是在為劉某添搬卸飼料勞務中受傷,劉某添與陳某美形成了勞務關係是否正確的問題。

  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案法官認為,根據雙方事人提供的證據,結合該案的具體案情分析,參與搬卸飼料的陳某美等人,只受雇請完成一車次的飼料卸貨工作,是典型的“打散工”形式,符合勞務關係的法律特徵,且該案提供勞務方與接受勞務方是以口頭形式達成協定,屬於口頭合同,也符合公眾的交易習慣。故該案當事人雙方需對自己的主張舉證。

  陳某美主張其是被劉某添雇請,為劉某添搬卸飼料過程中受傷,其提供了多位證人的證言以及醫院的診斷證明等治療單據和法醫鑒定結論為依據。陳某美在出事後,第一時間通過其丈夫撥打“110”電話報警,並通過“120”入院治療。出警的某派出所已證實陳某美臨時受雇于飼料店老闆劉某添搬卸飼料,陳某美在搬卸飼料過程中受傷,確有陳某美的家屬及老鄉在飼料店與飼料店老闆劉某添協商賠償事宜的事實存在。某派出所是第一時間介入該案的公權力機關,其處理警情的記錄具在客觀真實性。再從陳某美和其丈夫以及其他證人的陳述看,陳某美的主張是一貫和穩定的。證人中,除陳某美的丈夫外,沒有證據證明其餘兩位證人與陳某美有利害關係,且該案的當事人陳述和所有證人證言以及其他書證等證據之間都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劉某添主張不是其雇請陳某美搬卸飼料,但其在一審訴訟中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劉某添據以支撐自己主張的證據,僅是在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一份由陽東縣紅豐鎮B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劉某添及其妻子在紅豐鎮A村委會A圩沒有房屋,沒有租房居住,也沒有經營飼料店”。因A圩屬於A村委會,不是B村委會的轄區,事發時也沒有B村委會的幹部在場。該證據的證明力較低,屬於證據不足。故法院對劉某添提供的該《證明》不予採信。另外,劉某添以請人卸貨可以有出賣方、購買方和承運方等各種可能性為由,否認是其本人請陳某美等人卸貨理據不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也不予支援。法院最終認定與陳某美夫妻討價還價的劉某添是勞動合同的主體。

  因此,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劉某添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當下,許多打散工、零工的勞務者與老闆多是口頭合同,雇傭者大都是個體“小老闆”,當出現人身損害糾紛時,打工者往往採取與老闆私了,如遇無良老闆以雙方沒有書面憑據為由推卸責任,才會界入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對簿公堂,如此費時、費力、費心的維權路,讓一些打工者本來就困難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

  在此,法官提醒勞務者,在打散工時,要儘量選擇證照齊全,能為工人購買人身保險以及能夠提供安全保障條件的施工單位,而且要主動要求籤訂一個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事故,要注意收集有關證據,如有必要,可在第一時間請求公權力機關界入查明初步事實,或者有其他人在場見證。這樣,一旦發生訴訟時,不會因空口無憑,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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