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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標準化手段完善農村社會管理

  • 發佈時間:2015-11-23 09:31:4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曹吉根)“集體資産的租賃轉讓,必須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過程要接受村民代表、村務監督委員會和鄉鎮街道紀委的監督。”這是浙江海鹽縣農村集體資産管理規範裏規定的一個條款。去年以來,海鹽縣積極適應農村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在創新提出“第一書記制度”和“中心戶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以標準化手段力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截至目前,該縣已經發佈實施了《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規範》、《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規範》、《村級集體資産與財務管理規範》和《農村集體資産交易規範》4個標準,以期通過標準實施更好地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組織建設標準化。《DB330424/T 38-2015村級組織建設規範》,在充分考慮基層組織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的情況下,規定了村級組織體制、村務管理、村幹部管理、村級隊伍管理、第一書記的任職與職責、中心戶建設與管理等基層組織建設相關內容,細化村級組織操作的工作系統,使之成為條理清晰、科學規範的責任體系。

  社區服務標準化。《DB330424T 39-2015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規範》,統一規範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建設和運作管理,規定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設置與要求、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及要求、工作人員行為規範、投訴處理、長效管理等內容,使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有標準,評定有依據,管理有辦法,從而為老百姓提供更好的服務。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標準化。《DB330424T 25-2015村級集體“三資”委託雙代理管理規範》、《DB330424T 26-2015農村集體資産産權交易管理規範》兩個標準,對農村集體資産、村級集體資産的定義,村級集體“三資”範圍,村級集體財務管理,農村集體資産産權交易原則、機構、範圍、流程等進行了詳盡的規範,同時,也強調對財務管理的監督和問責,設置了財務監督和責任追究的相關要求,更加量化地評定村、鎮(街道)的財務管理組織水準。

  這些標準的實施,極大地改善了農村社會環境和幹群關係,尤其是集體資産的使用和增值方面,出現了立竿見影的效果。由於規範了農村集體資産的管理、處置程式,以前村幹部隨意處置資産,看人情處理集體收入的情況基本得到了杜絕。武原街道首蕩村綜合樓出租按照標準程式辦理,年租金從以前的8萬元一下子增加到了25萬元;明珠村的明珠大廈,通過公開招標,年租金達到了190萬元;南環村綜合農貿市場,則拍出了330萬元一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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