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標準的屬性 是行政處罰的前提
- 發佈時間:2015-07-03 09:33:25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厘清標準的屬性
是行政處罰的前提
□ 寧 一 馬 明
某質監局對A公司生産的涼蓆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涼蓆産品的“甲醛”指標不符合《竹編製品》(國家標準GB/T 23114-2008)(以下簡稱《竹編製品》)的規定。質監局執法人員認為“甲醛”是影響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指標,據此認定《竹編製品》也是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標準。因此,將本案定性為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産品,擬適用《産品品質法》49條對A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持上述觀點的執法人員還認為,《産品品質法》提及的“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既可能是強制性標準也可能是推薦性標準,因為《標準化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因此,《竹編製品》雖然是推薦性標準,但也可以認定其是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
上述觀點是否正確呢?其實,本案的核心焦點是對標準屬性的認定。筆者對此分析如下:
首先,分析強制性標準的範疇。《標準化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産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據此可以得出結論:但凡制定的標準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那麼,這個標準肯定是也只能是強制性標準,反之則不是。這是《標準化法》關於強制性標準的範疇所決定的。本案中,《竹編製品》是推薦性標準,與上述強制性標準的範疇不符,因此,該標準不屬於“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當然不是《産品品質法》第49條所規定的標準。
其次,要區分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與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指標之間的關係。《竹編製品》規定了“甲醛”指標,雖然這個指標影響人體健康,但是,《竹編製品》標準本身卻不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而《産品品質法》第49條強調的是標準而不是指標。因此,本案適用《産品品質法》第49條明顯屬於定性錯誤。現實中,執法人員經常混淆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與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指標二者之間的關係,往往造成對案件定性錯誤、法律適用不當。
通過本案可看出,個別執法人員對強制性標準的範疇認識不清。這也説明,執法人員不重視對《標準化法》的學習,忽略了該法關於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雖然《標準化法》頒布較早、亟須修訂,但是《標準化法》目前依然是標準化工作的總依據、總遵循。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標準化法》,正確認識強制性標準的範疇,尤其要深刻領會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的屬性。執法辦案過程中,厘清標準的屬性尤為重要——這是定性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法律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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