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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符相關標準成維權熱點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35:1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王 懿記者曾祥素)記者近日從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了解到,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對生産者、經營者規定了更嚴格的義務,由此,不僅帶來了消費者維權案件量的增長,案件類型也呈現出新的特點。

  首先,訴食品類商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案件增多。一般消費者只關注自己購買的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認為只要在保質期內的食品就是安全的。但食品安全標準包括:食品、食品相關産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説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産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品質要求;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等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即不僅是針對食品本身的標準。在海淀法院近期審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糾紛中,常見的有食品中添加保健品、藥品成分;營養成分表不符合國家標準;食品標有治療疾病的內容;進口商品未標注中文標識等等。消費者藉以起訴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等。

  其次,增加了商品外包裝與實物不符涉及欺詐的訴訟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院審理的涉及欺詐類的維權案件大多集中在紡織品類商品,即商品吊牌中布料含量與實際成分不符。一旦經營者有這種行為,無論消費者是否存在人身、財産的傷害,消費者均可以要求生産者、經營者賠償。

  再次,訴中關村電子市場商家欺詐的案件增多。由於地理位置原因,海淀法院審理涉及電子商品買賣糾紛的案件多與中關村電子市場有關。一些商家慣用“定金綁架”強迫交易。大多數消費者在電子市場選購商品前一般會確定某一種品牌、型號,並認可該型號。當消費者向商家詢問某商品型號時,商家為留住客戶通常會以低價吸引消費者,並催促消費者先交定金才能提貨。消費者交納定金尤其是通過POS機刷卡後,商家則以商品缺貨、POS機刷卡後退費需要手續費等理由向消費者推銷另外一種品牌的産品。消費者為不損失定金,只能接受商家推薦。但因定金綁架而産生的交易,大多數消費者達不到自己想要的目的,故而訴至法院。

  針對以上情形,法官提醒消費者:一要充分了解所要購買的商品,尤其是食品類商品的標識;二要避免隨意交付定金或預付款,避免商家強迫消費者購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是提高購物發票等證據的留存意識,降低糾紛發生後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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