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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簽標注問題成消費者維權重要事由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35:1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商品標簽標注問題成

  消費者維權重要事由

  □ 王國才 唐旭超 本報記者 曾祥素

  記者近日從北京市二中院獲悉,近年來,在該院受理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消費者維權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特別是以商品標簽標注涉嫌欺詐為由提起訴訟的案件,數量明顯增多。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月至2月,該院受理消費者維權案件分別為26件、30件和22件,而以標簽標注問題為由起訴的案件分別為11件、14件和15件,在消費者維權糾紛案件中的佔比分別為42.3%、46.7%和68.2%。

  北京市二中院調研認為,因標簽標注引發的訴訟案件呈現三大特點。

  一是被告多為知名商品流通企業。2013年以來,該院受理的消費者以標簽標注問題為由起訴的40起案件中,僅有1起案件的被告知名度較低,其餘39案的被告均為知名度較高的商品流通企業。

  二是同一原告提起多起訴訟的情形較常見。如馮某訴某大型連鎖超市集團6案中,馮某先後在該超市的6家分店購買了同一款商品,後以該款商品標簽標注的執行標準已廢止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三倍賠償”。

  三是相比其他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此類案件調解、撤訴率偏低。由於當事人對經營者行為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欺詐”的認識不一,因此雙方難以達成調解。

  在北京二中院的調研報告中,還分析了標簽標注案件産生和增多的原因。認為除生産者惡意標注外,與生産者對標注事項重視不夠、內部管理不嚴有較大關係。生産者通常聚焦産品性能,對産品外包裝或標簽上標注的類似廣告語的用詞、執行標準等內容缺乏關注。部分生産者甚至在主觀上認為普通消費者不會關注標簽標注事項。個別生産者內部管理不到位,設計、生産、包裝等部門缺乏有效協調,導致標簽標注事項與産品不一致情形的發生。同時,經營者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沒有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登記制度也是導致被訴的重要原因。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消費者維權意識也逐漸增強。在商品存在品質問題時,消費者通常更願意向商品實際經營者主張賠償。相對於部分生産規模小、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生産者而言,大型綜合百貨類企業、大型超市連鎖集團、知名網路銷售平臺等經營者的償付能力更強,消費者一旦勝訴,賠償得到執行的便利性及可能性也更高。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請求增加賠償的金額提高至貨款金額的3倍,並規定了500元的最低賠償限額。《食品安全法》則規定經營者明知所銷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有權請求增加貨款金額10倍的賠償。上述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了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以馮某訴某大型超市連鎖集團6案為例,馮某在短時期內赴該超市的6家分店購買了大量標簽所標注執行標準已廢止的商品,如果全部勝訴,能夠獲利近萬元。

  在消費者維權方面,北京市二中院建議,標簽標注存在問題的商品,如果是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商品,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應選擇適用《食品安全法》,主張10倍賠償;對標簽標注事項涉嫌欺詐的,消費者應選擇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3倍賠償;標簽標注事項雖不構成欺詐但確實存在瑕疵的,消費者應向行政機關投訴,並依《合同法》相關規定請求解除買賣合同、退貨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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