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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為食品安全再加防線

  • 發佈時間:2015-03-25 05:33:4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議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將於9月起正式實施。該辦法不僅規定了問題食品召回的標準、時間限制及如何召回等問題,也明確了對無視召回規定的生産經營者的處罰措施。這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對食品召回制度給出的最詳盡規定。該《辦法》的實施能否為食品安全再加裝一道“安全防線”,備受社會關注。

  制度逐漸完善

  食品生産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應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産、經營及召回、處置責任;問題食品召回最遲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

  近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示了近期在食品安全監查工作中發現的“怪怪”牌重慶怪味胡豆等7種不合格食品名單,並決定對不合格産品立即採取停止銷售措施。同時,提醒凡購買過這些不合格批次産品的消費者,可憑購物小票和外包裝向銷售單位要求退貨。

  “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後,及時將問題食品召回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補救措施。”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召回是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説明等方式,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也是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産監管、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重要舉措。

  近日剛剛公佈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明確,食品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産、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並要求問題食品召回最遲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羅雲波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食品召回是應對食品安全事件或突發事件行之有效的預防措施,這些具體的細化監督管理措施表明,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已邁出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一步。

  值得關注的是,在2007年制定實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09年發佈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去年制定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等基礎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更為具體、法律責任更為明確,這也意味著我國“食品召回”機制已逐漸完善,國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正逐步走向制度化。

  難度仍然不小

  企業召回問題産品的成本可能大大高於經濟處罰,出於利益上的考量,一些企業也許更情願被罰款

  “問題食品的召回將會成為今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新常態。”羅雲波説,《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將大大提高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一定程度上也將促使食品行業重新洗牌,“那些沒有勇氣和能力承擔召回責任的企業終將被市場淘汰。”

  然而,我國食品市場充斥著大量“小、散、亂”的食品制售主體,特別是作坊式的家庭食品加工廠。這種情況導致監管難以形成有效約束,食品萬一齣現安全問題難以溯源。

  食品溯源制度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礎,它有助於迅速查明不安全食品所在,為召回提供可靠的資訊基礎。“由於食品溯源制度、食品標準體系建設等還處於起步階段,導致我國食品召回制度雖然在召回等級、召回方式等方面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但實施的效果還不盡如人意。”羅雲波説。

  目前,問題食品召回一般有3種情況,一是消費者舉報産品不合格,企業進行召回;二是監管部門監督抽檢發現問題産品,責令、強制企業召回;三是企業自行發現産品品質問題,主動召回。目前我國的問題食品召回尚處於監管部門發現或媒體曝光後,相關食品企業被責令召回的階段,很少有食品企業自覺主動召回問題食品。

  實踐中,大部分企業擔心主動召回問題食品不但要承擔鉅額召回費用,還會對企業的聲譽産生影響。還有一部分企業儘管採取了類似召回的方式,也不敢或不情願直接稱作召回。“對此,企業完全可以換個角度看問題。”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建議,“實際上,能夠勇擔責任,坦然面對問題、積極解決問題的企業,更能夠得到消費者認可。”

  儘管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對無視召回規定的生産經營者設定了法律責任,還設定了最高3萬元以下的罰款額度。但也有一些業內人士擔心,如果企業主動召回問題産品的成本高於經濟處罰太多,一些企業出於利益上的考量,也許會“心甘情願”被罰款,這對一些企業不主動召回問題食品的行為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

  保障還需重拳

  要提高違法成本,可對無視召回規定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主動召回和被動召回的處罰也應區別對待

  顯然,要徹底解決問題食品召回過程中的困難不能一蹴而就。

  “目前實施召回制度最大的障礙就是觀念的陳舊。”羅雲波説,許多生産企業和消費者對食品召回都存在不正確的理解和態度,認為發生食品召回事件的企業信譽不佳,産品品質不能保證,生命健康受到威脅。在消費者對召回企業和召回産品十分反感的心理狀態下,生産經營者難免對召回避之唯恐不及。

  “食品召回就是防患于未然,是實現生産經營者與消費者‘雙贏’的一個舉措。”羅雲波認為,當前最需要的就是給消費者普及問題食品召回的理念,讓食品召回成為廣大消費者習以為常的一種食品安全監管措施。

  事實上,保障食品安全是每個食品生産加工企業及其供應商應有的責任,但由於食品從生産到銷售涉及諸多環節,並牽涉諸多層面的生産經營者。如何讓食品生産經營者切切實實地負起“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積極主動地去進行品質監控,發現問題後及時召回?

  業內專家建議,一方面,要提高食品生産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出現問題食品卻無視召回規定的甚至可以追究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等;另一方面,要對主動召回和被動召回的處罰輕重程度區別對待,對於主動召回並妥善處理問題食品的生産經營者,應當給予理解和支援,從而激勵更多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做“負責任的企業”。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通過實施,只是一個開始。要讓食品召回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新常態,尚任重而道遠。”羅雲波表示,只有當食品企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召回資訊發佈平臺制度常態化,召回強制保險這些配套的制度逐步完善之後,才能督促和激勵企業積極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實現最大程度保障消費者和保護企業長遠利益的目的,從而切實給我國食品安全加裝一道堅固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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