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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35:1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鄧青菁記者曾祥素)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審理了一起消費者在游泳健身會所摔傷,健身會所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

  2013年9月,史某在北京裘馬都會所辦理了VIP年卡。2014年3月26日,他到會所游泳健身後,在從淋浴間走向更衣室的過道內摔倒,致右上臂及右側腕部受傷。事發當日,史某住院治療,4月1日出院。史某共支付醫療費46579.64元。經法院傷殘鑒定,史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10%。史某支付鑒定費及檢查費共計2589元。

  史某稱,其摔倒的過道非常濕滑,摔倒時地上沒有防滑墊,也沒有相應的警示標誌,會所的經營者北京賓至君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賓至君悅公司)和北京市賓至君悅物業管理有限至尊分公司(以下簡稱賓至君悅分公司)對自己的摔傷負有過錯,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被告對於會所負有安全保證義務,應對史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史某作為成年人亦應負有注意義務,故亦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故判決賓至君悅公司、賓至君悅分公司賠償史某醫療費348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1600元、交通費279元、傷殘賠償金6451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2071元。

  判決後,二被告不服,以原審判決劃分責任不當為由,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賓至君悅公司、賓至君悅分公司作為健身會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為在此進行消費的人員提供安全的活動設施,對於可能出現的危險應作出及時恰當的提示。事故發生地係在游泳健身會所內由沐浴間到更衣室的過道。因環境原因,該地面存在濕滑情況。賓至君悅公司、賓至君悅分公司作為經營管理者,理應充分知曉自己經營管理設施的狀況。其應對濕滑路面可能導致的危險狀態作出充足的預判,並對濕滑路面作出妥當的安全處理。現史某在此摔傷,造成損害發生。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係賓至君悅公司、賓至君悅分公司是否在事發時在事發地點放置了防滑墊及警示標誌。作為經營管理人,事發地點處於其控制中,其應對防滑墊及警示標誌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現賓二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事發時事發處存在防滑墊及警示標誌,故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史某作為成年人,亦應對濕滑路面可能造成的危險負有一般的注意義務,故其對於自身的損害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原審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目前證據的基礎上對於本案責任的劃分並無不當。上訴人賓至君悅公司、賓至君悅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最終判決駁回二被告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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