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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規莫向法律叫板

  • 發佈時間:2015-02-11 09:33:48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胡立彪

  俗話説,國有國法,行有行規。國法與行規並稱,給人的感覺似乎兩者具有同等的權威性。事實遠非如此。行規範圍再大、歷史再久,也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法律的紅線它不能碰觸。而如果真有人太拿行規當回事,用它來叫板法律,那就大錯特錯了。

  舉個例子。某市市民任先生把外套拿到幹洗店幹洗,幾天后取外套時被告知丟失了。任先生要求該店按外套購買價賠償,但店主表示“凡損壞或丟失顧客衣物,顧客可按洗衣費5倍賠償”,並説這是洗衣業的行規。任先生認為這樣的行規毫無道理,無法接受,就向監管部門投訴。

  監管部門回應稱,我國《消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幹洗店“洗衣費5倍賠償”的行規顯然屬於減輕洗衣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是違法聲明,因而無效。任先生衣物丟失,由該幹洗店保管不慎所致,所以後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中,行規可以説無處不在。而行規中存在的類似于幹洗行業減輕經營者責任、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傾向,也是由來已久的普遍現象。餐飲行業廣遭詬病的開瓶費、最低消費、謝絕自帶酒水等規定,旅遊飯店中午12時結賬,銀行一年按360天計息,古玩行“贗品不算騙,買假不退”……這些所謂行規明顯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的地方,有的甚至被貼上“霸王條款”的標簽,但由於受到行業的合力維護,它們曾長期存在,有時候還公然與法律叫板。在許多關於“開瓶費”的案例中,人們可以看到旅遊、餐飲等相關協會的身影,它們拿出各種行業規範,極力為這一收費行規開脫,為其塗抹合法性的色彩。

  在目前的商業實踐中,行規與法律的博弈俯拾皆是,這種現象及其結果必然直接影響到法律的運作過程和實際效果,並進而影響到當代中國經濟與社會的正常運作。因此,必須對行規的法律屬性和社會地位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並對其進行合理規制。

  毋庸置疑,行規在商業實踐中,對於規範同業者的經營行為、維護行業秩序、保護行業利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我國商業活動越來越複雜多樣且遍及社會各個角落而商事法律還不完善的情況下,行規不僅補充著甚至是替代著商事法律規範,其對同業成員以及社會的影響有時比法律法規更為直接、具體。但由於行規受其背後的經濟利益影響,不可避免地帶有行業的局限性和狹隘性;同時,又由於我們現在對行業組織的管理缺位,如行業協會商會作為自律性組織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等並不明確,再加上我國的現代商業尚在發展初期,行規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許多與現代市場經濟、現代法治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相悖的內容。而且,越是具有壟斷性的行業或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的行業,其行規中不合理甚至違法的內容就越多。

  必須明確的是,行規是基於法治的自治,其前提是合法,基點是合理,它是法律法規的補充、配合而不能與之相悖或分庭抗禮。換句話説,行規的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實現,否則視為無效。在法律、行規各有説法的情況下,行規不能高於法規。這不僅因為法律的制定者是國家,法律具有至高無上性,而且還因為法律具有普遍的規範性、嚴肅性和穩定性。而行規不僅僅是民間“習慣法”,而且還僅僅是某一行業的業內規則和經營慣例,是行業實施自律的依據。當行業規範與法律衝突時,則應服從於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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