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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異議 應對症下藥

  • 發佈時間:2015-02-11 09:33:48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處理異議

  應對症下藥

  ——淺談監督抽查風險之七

  □ 葉永和

  質監部門認真、準確地處理被監督方的異議,既是保護被監督方的合法權益,又是展示法律法規的尊嚴,同時也是維護自身的聲譽。然而,在現實的産品品質監督抽查中,我們發現一些質監部門只重視處理疑問的行政程式,而忽視了對異議內容的分類與判定,給自己埋下很大風險隱患。

  當前,一些被監督方把《産品品質法》中規定的異議簡單地理解為對監督工作的意見,提出疑問所涉及的東西是五花八門、各種各樣。作為監督部門不僅要正確地把握《産品品質法》中的規定,而且對被監督方疑問的內容與要求要進行準確地分類、歸納。否則那些看似正確的處理方法與方案,實際上是在盲目或錯誤地給予解決,其結果不僅達不到科學、公正、準確的目的,而且大大增加了監督工作的風險,甚至會損害自身與政府的形象。

  在處理異議過程中,首先應對被監督方疑問的內容與要求進行認真分析、歸類,然後根據不同類別進行對應地處理與解決。被監督方的意見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對監督過程的疑義;二是對樣品檢測的疑義;三是對監督判定的疑義。疑問的內容與要求不同,處理的方式與結果是完全不同,絕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只用一種方法去解決。處理對監督過程的疑義往往是用行政手段來解決,一般它不涉及到具體技術問題。我們只要對疑問的內容進行認真核對,程式有沒有出差錯,理解是不是有歧義等。如果有過錯,那麼就是怎樣整改與糾正,否則提供有關證明,做好解釋工作;處理對樣品檢測數據的疑義,是採用技術手段來解決,它只能在原樣品上進行復驗,並按其固有的技術規範進行(不管是破壞性檢測還是非破壞性檢測),不能用備樣(除特殊項目與系統原因外)進行復驗或請另外檢驗技術機構來仲裁。否則看似公正地解決異議,實際上是違背了科學規律,無形中增加了錯誤的可能;處理對監督結論判定的疑義。它既是行政管理又是技術驗證,質監部門應啟動復檢程式,即按照國家復查抽樣標準GB/T16306-2008《聲稱品質水準復檢與復驗的評定程式》執行,同時還要做好技術論證工作,切不能用備樣或加倍抽樣數量進行復檢。

  而那些在處理被監督方異議時,不分疑問的內容與要求一概都採用備樣或加倍抽樣數量的做法,實際上是誤解了《産品品質法》中異議與復檢的規定,把復驗和復檢的概念與工作要求混淆了,不清楚備樣的真正作用,不了解監督與復檢的本意,無形中破壞了處理異議的科學規範。它對質監部門極為不利,其結果使産品品質水準低下的核查總體逃避了應有的打擊,而且給質監部門埋下聲譽受損的種子。

  因此,質監部門不僅要正確理解《産品品質法》中規定的異議內涵與復檢程式,而且還要對被監督方的異議進行準確的分類與歸納,同時還要針對不同疑問的內容與要求,啟動不同的處理程式與方法。如果不清楚異議的種類與對象,要正確處理好被監督方的疑問是不可能的,還會出現錯誤的結論,影響到自身的聲譽,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就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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