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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來爆竹禍 索賠該找誰

  • 發佈時間:2015-02-11 09:33:5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點評

  □ 楊學友

  “爆竹聲中一歲除,千門萬戶入屠蘇。”然而,表達喜悅迎新年又驅趕邪惡的爆竹是火藥鑄就,難免危險傷人。又因爆竹傷人存在“品質合格”、加害人不明、責任不清等不確定性,飛來爆竹傷人,究竟誰是惹禍人?下面案例或許會幫你捉拿“兇手”、助你維權。

  一、煙花底部變形傷人,過錯方承擔缺陷過錯責任

  〔案例〕去年除夕,李先生從於某經營的煙花爆竹銷售點購買了5個圓筒式煙花,傍晚燃放到第3個時,射出的煙花將其李先生左眼睛角部炸傷。經查看該煙花底部不平導致傾斜放置,加之燃放時外力衝擊,從而導致悲劇發生。李先生治病花去醫療費3900余元。事後,經投訴,消協部門出面調解,生産商一次性補償傷者醫療、誤工等費用共計8000元。

  〔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本案中,生産商賠償後,若有證據證明該煙花出廠時品質無問題,其底部不平問題係運輸或儲存、銷售環節造成的,生産商可依法向具體損壞責任人索賠。

  二、鞭炮有合格證,未必可免瑕疵責任

  〔案例〕春節前夕,周伯帶著13歲的孫子琳琳從李某經營的煙花爆竹銷售點購買了一組煙花和兩包鞭炮,並於購買後的第5日傍晚在樓下燃放後,琳琳發現有一個煙花沒有燃放,便跑過去查看,煙花突然爆炸,琳琳的右眼被炸傷住院治療7天,花去醫療費7300余元。事後周伯要求經營者李某賠償,李某拿出由生産商提供的該種類爆竹煙花合格證書給周伯看,並拒絕賠償。協商不成,經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生産商按70%的過錯承擔琳琳的損害賠償責任。

  〔評析〕生産廠家雖然有該種煙花品質檢驗合格證書,但是,該煙花在燃放過程中,沒有按照産品的説明在規定的時間燃放,存在延遲未能燃放的情況,導致受害人上前查看,炸傷左眼,這足以證明該煙花存在事實上的品質瑕疵和缺陷,並給受害人造成損害。對此,煙花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周伯作為琳琳的“臨時”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人的安全注意義務,其對孫子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三、具體加害人不明,實施危險行為每人平均難脫干系

  〔案例〕近日,9歲的琪琪跟著母親張女士一起來到某酒店參加母親同事父親66壽宴。當日9時18分時許,琪琪與母親到達該酒店大門口時,3家在該酒店辦喜事的人們不約而同地在酒店門前燃放起了爆竹。突然間,一個爆竹拖著火花飛到琪琪腳下爆炸,琪琪頓時感到左眼一陣劇痛,隨即失去了知覺。經送往醫院治療,左眼留下視力下降的後遺症,經法醫鑒定為8級傷殘。張女士為此支付醫療費2萬餘元。因不知爆竹為哪家所燃放,琪琪的母親分別找3家燃放者要求賠償,3家都否認是自家爆竹所致,拒絕賠償。而酒店則以當天所有燃放爆竹均不是酒店提供為由,表示不承擔任何責任。張女士一紙訴狀將3家燃放爆竹者及酒店一併告上法庭。法庭經審理後依法判決3家燃放爆竹者按90%的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酒店承擔10%責任。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七)項規定: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可見,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責任人時,所有實施危險行為人若無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則依據“過錯推定原則”,均屬於加害人,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同時,該酒店作為婚宴承辦者,應當認識到燃放爆竹的危險性,卻疏于管理,造成事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爆竹,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案例〕四年級小學生馬昊在校園內陳某經營的小賣部買了1個大個爆竹。並於上午放學前的數學課期間,趁著教師回辦公室的空擋,在教室門前將爆竹引燃,拇指與食指被輕度炸傷。事後,經起訴,人民法院審理時經調解,馬昊所在的學校、銷售者陳某分別按40%、20%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余者由馬昊的監護人自擔。

  〔評析〕本案中,馬昊所在的學校存在兩個方面過錯:一是數學教師在上課時擅自回辦公室,對學生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傷害發生;二是對陳某在學校內向小學生出售爆竹未盡到監管和安全管理義務,學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過錯民事責任。陳某的過錯在於隨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爆竹,且未告知其注意事項,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過錯損害賠償責任。馬昊作為四年級小學生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燃放爆竹會造成危害身體的後果,而仍然在上課時間燃放爆竹,故其亦應自負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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