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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主動留廠參加設備檢修遭受傷害也應認定為工傷

  • 發佈時間:2014-10-08 10:32:19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節日主動留廠參加設備檢修

  遭受傷害也應認定為工傷

  □ 顏東嶽

  來信:

  我是一家工廠的職工。工廠雖然在中秋節前已明確宣佈放假3天,但為了有利於節後更好地開展生産工作,表示如有不回家過中秋節或不想休息的員工,可以主動報名參加工廠組織的機器設備檢修,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計算。而我考慮自己前不久曾經回過家,短時間裏沒有再次回家的必要,雖自願報名並參加了檢修工作。豈料,中秋節的上午,我卻由於機床突然倒下被砸斷雙腿,且傷情嚴重。如今我雖已被送到醫院醫治,但卻無力支付醫療費用,只好要求工廠按工傷處理並墊付醫療費用。但被工廠拒絕,理由是我是自願在節日期間幫忙檢修設備,並不構成工傷,更無權要求其墊付費用。

  請問:工廠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 李曉琳

  回復:

  工廠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的情形已經構成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與之對應,就是你在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並無異議。那麼,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如果屬於,自然屬於工傷;反之,則不構成工傷。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安排,從事相應勞動的時間。你在中秋節假期從事機器設備檢修,雖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但卻是在你自願基礎上的公司安排,公司同樣對你們實施了管理、監督、發放勞動報酬等,即當屬“工作時間”。

  另一方面,工廠具有墊付醫療費用的法定義務。因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第四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在門、急診及外埠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墊付,待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後,到社保機構按規定辦理審核手續。”

  此外,你有權通過相關途徑要求工廠先給付。因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也指出:“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作者為江西省興國縣法院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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