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責任如何分擔
- 發佈時間:2014-10-08 10:32:1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曾巧藝 記者曾祥素)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出租房玻璃墜落砸傷路人引發的糾紛案。
2011年6月2日下午4時許,孟某在北京雙榆樹北路某樓下的公共座椅上休息,不料卻被1樓突然墜落的玻璃割傷手臂,孟某隨即到醫院進行了治療。經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孟某的傷殘程度屬十級。之後,孟某將房屋的所有人劉某、轉租人任某、承租人胡某以及實際使用人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4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以及鑒定費等共計79454.43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房屋的産權人為劉某,其于2009年1月將房屋出租給任某,租期為2008年11月20日至2012年1月20日。2010年12月15日,任某又將該房屋轉租給胡某,租賃期為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31日。合同約定:出租人為保證房屋安全,每隔6個月檢查一次,以保證承租人安全使用。後胡某將房屋交給了李某使用。庭審中,由於胡某表示自願承擔李某的全部責任,因此一審過程中孟某撤回了對李某的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將房屋交給李某使用,作為房屋的直接承租人及使用人,因未關閉房屋窗戶造成窗戶玻璃墜落,且未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法院判定由胡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而作為所有人和轉租人,劉某和任某則各自承擔15%的賠償責任。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劉某、任某各賠償原告8529.3元,胡某賠償原告39803.42元。
一審判決後,胡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胡某認為:當天的天氣並未刮大風,所以窗戶掉落的主要原因是年久失修。而劉某在事發後即將窗戶更換,更是默認窗戶的危險性,因此對於事故發生負有同等責任。而任某在合同中亦約定過6個月檢查一次,因此任某也應對事故發生承擔同等責任。故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過程中,胡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專業氣象臺出具的《氣象憑證》,證明“2011年6月2日北京城區白天晴轉陰,風力二、三級,最高氣溫為35.3攝氏度”。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3方責任的分擔。由於事發後,劉某已將窗戶更換,因此對於玻璃墜落係因老化還是人為使用原因無法進行確認。依照法律規定,應推定3每人平均對孟某的損害結果具有過錯。儘管胡某提供了當天的《氣象憑證》,但由於天氣具有地域性及多邊性等特徵,因此該證據不足以證明胡某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具有過錯。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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