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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液過敏致人死亡“土郎中”被判8年

  • 發佈時間:2014-10-08 10:32:18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輸液過敏致人死亡

  “土郎中”被判8年

  據《雲南經濟日報》報道 僅有初中文化且沒有經過任何學習培訓的陳某,在沒取得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最終導致病人過敏性休克死亡。經鹽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鹽津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陳某經申請辦理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證確定的執業地點是“鹽津縣普洱鎮龍臺村田嘴社”,除此以外,被告人陳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的情況下,陳某于2013年10月在鹽津縣普洱鎮串絲村街子社租房開設“鹽津串絲永康藥房”,私自開展診療活動。2014年1月6日7時許,串絲村民溫素平之女陳蕓瑾(年齡11個月)因感冒發燒,被溫素平、陳志美帶到該藥房看病。被告人陳某為其開具處方,併為陳蕓瑾輸了“頭孢唑啉、VC、利巴韋林、地米、阿米卡星、替硝唑、炎琥寧”等四組藥液,當日中午13時許輸完,陳蕓瑾被帶回家後臉色發紫、呼吸微弱,溫素平等人隨即將陳蕓瑾帶回陳某的藥房,並在陳某的陪同下將陳蕓瑾送至普洱鎮衛生院搶救。經普洱鎮衛生院醫生檢查,陳蕓瑾已經死亡。

  案發後經雲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蕓瑾符合藥物反應致休克死亡。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通過對死者陳蕓瑾肝組織、胃組織及胃內容物進行“毒物檢驗”,排除陳蕓瑾中毒死亡的可能。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陳某到鹽津縣普洱鎮串絲村村委會投案,在訴訟過程中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致就診人陳蕓瑾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醫療機構和醫務從業人員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量刑。鋻於案發後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和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辯稱自己的診療行為已取得相關領導的許可,且已經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故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本院認為,陳某辯解取得領導同意而進行診療活動,沒有證據支援,且相關領導的同意和認可並不能改變陳某不具備醫師資格、不具備為就診人進行診療資質的實質,不能成為其構罪的免卻理由,其辯解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遂做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陳花勇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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