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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傷由派遣單位擔責

  • 發佈時間:2014-08-20 17:2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勞務派遣工傷由派遣單位擔責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解決了日常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常見的工傷責任認定的問題。如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挂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誰來承擔的問題,細化了工傷認定中關於“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明確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背景

  工傷參保人數不斷增加

  隨著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工傷保險參保範圍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進一步上升的趨勢。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

  而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例如,工傷認定中勞動關係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

  《規定》對日常審判過程中出現的上述問題一一做出了解釋。

  內容

  10項條文解釋三大內容

  工傷保險責任誰來承擔?

  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係形態日益複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係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産生爭議。為此,《規定》第三條專門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挂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

  《規定》第三條載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挂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如何理解?

  《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在關於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上,《規定》確定了以下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屬於“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只要不屬於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於“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捨得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如何處理?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規定》第八條明確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做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本報記者 張蕾 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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