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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持卡人和銀行責任共擔

  • 發佈時間:2014-09-10 09:34:5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曾某在交友網站上結識李某,並在交往過程中不慎將銀行卡的密碼及居民身份證資訊為李某所得知。導致卡內錢款被李某所指示的他人冒名取走,曾某遂以疏忽監管為由將銀行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自擔30%的損失,剩餘損失由銀行承擔。銀行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近日,該院對本案二審進行開庭審理,並當庭做出了宣判。

  2008年,曾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後在交友網站中結識了李某,並在交往過程中不慎將銀行卡的密碼及居民身份證資訊為李某所得知。李某因賭博欠款,利用曾某在交往過程中贈予的照片,偽造曾某的第一代身份證,並找人假冒曾某前往銀行補辦銀行卡。補卡後,李某先後支出了卡內款項14余萬元。李某不久便被公安機關緝拿歸案,但卡內錢款已被他揮霍一空。曾某遂以未盡審核義務為由將銀行訴至法院,主張銀行在取款過程中,存在檢查不嚴的過錯,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返還曾某存款本息147 977.82元,並由銀行承擔本案訴訟費。

  銀行方面則辯稱,其在辦理挂失業務時已認真進行審核,履行了審核義務,沒有過錯。曾某名下借記卡被冒名挂失並取走款項是由於自己的過失,其身份證和密碼資訊洩露,係導致偽造行為的主要原因,銀行不應當承擔責任。

  一審認為,曾某沒有妥善保管其身份資訊和借記卡密碼,對存款盜取存在一定過錯,判決曾某對自擔30%的損失,曾某辦理銀行卡被犯罪分子李某通過偽造證件的方式挂失取得,並盜刷卡內現金,銀行在辦理原卡挂失及更換新卡事項上有過錯,其餘損失由銀行承擔。

  銀行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以曾某保管個人資訊不當,損失係曾某自身過錯造成為由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審庭審中,雙方就銀行是否盡到審慎審核義務、曾某是否應當承擔主要過錯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銀行堅持認為,其對居民身份證進行了形式審核,並通過公安機關進行聯網核查,已盡到審慎核查義務,不存在過錯。並且主張本案損失完全是因為曾某向犯罪分子提供身份證資訊和銀行卡密碼,使犯罪分子能夠依據曾某提供的資訊偽造身份證,從而導致損失的發生,故認為曾某應當自行承擔其損失。曾某則主張銀行在辦理銀行卡挂失業務時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銀行有在儲戶辦理儲蓄業務過程中保障儲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2004年1月1日起辦理的居民身份證應當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曾某在2008年申請辦理借記卡時使用的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而犯罪分子2012年辦理挂失和換卡時使用的是偽造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對於居民身份證不符、是否為曾某本人辦理挂失業務等,銀行均未盡認真、謹慎審查義務,存在過錯。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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