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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訴江南案二審改判: 認定被告侵犯著作權

發佈時間:2023-05-15 09:56:14 | 來源:南方日報 | 作者:孟健 王佳欣 | 責任編輯:秦金月

備受關注的“同人作品侵權第一案”——金庸訴江南侵權案迎來了終審結果。

日前,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公佈了該案的終審判決: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被訴小説《此間的少年》係金庸多部武俠小説的“同人作品”,作者是知名網路小説作家楊治(筆名“江南”),主要講述汴京大學中喬峰、郭靖、令狐衝等年輕人的校園故事。

同人作品侵權行為如何認定?二創行為如何規避風險?本案中,法院為何沒有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針對上述三大焦點問題,南方日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專家予以解答。

焦點一:侵權爭議

人物性格關係也有“獨創性”

與2018年的一審判決結果相比,此次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在認定《此間的少年》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同時,明確認定其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權。

本案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産權部主任牟晉軍認為,終審判決一大亮點,在於將文學作品中的人物角色的名稱、性格、關係等要素落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本身,但保護思想的表達方式。”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産權律師鬍子騏認為,本案焦點是判斷涉案作品相似的元素或內容屬於“表達”還是“思想”。

文學作品中,如何區分“思想”和“表達”?鬍子騏介紹,作者主觀範疇的思想構思,比如創意、識別符號、情感或觀點本身通常屬於“思想”;而將內在的思想通過一定的符號形式,外化為實際客觀可重現的智力成果,比如通過作者進行了個性化取捨和安排後形成的具體情節、隱喻文字等,一般屬於“表達”。

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表達上雖與金庸的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郭靖、黃蓉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和背景都體現了金庸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繫的結構,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法院據此認為《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性格、人物關係與金庸涉案小説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

如何理解判決書中提到的“存在強烈邏輯聯繫的結構”?記者注意到,涉案的《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倚天屠龍記》被稱為“射雕三部曲”,三本書中的人物聯繫比較緊密,郭靖、黃蓉、東邪、西毒等角色在不同作品中反覆出現,共同構成了一個刀光劍影的“武俠宇宙”。

鬍子騏認為,終審判決從整體上考慮了金庸作品中多個人物形成了一個具有邏輯聯繫的結構,注意到了不同作品之間人物角色的有機聯繫,因此將其視為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焦點二:法院未判停止侵權

賠償代替符合立法初衷

記者注意到,二審法院只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未判決其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應向《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

“在智慧財産權訴訟中,認定侵權但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的情況比較少,但並非孤例。”華南理工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教授孟祥娟表示,這類情況多是法院權衡公共利益和私權利益的結果,在專利法領域已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

判決書中提到,停止侵害等責任形式並非當然適用,而是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二審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涉案四部金庸的作品在人物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

“已被認定的人物性格等侵權內容之外,《此間的少年》的情節等也有其獨創性,同樣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廣東金領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堯國林説。孟祥娟也認為,讓作品流通,在鼓勵創作的同時也讓改編作者以支付版稅的方式向原作者予以補償,以合理使用費代替侵權責任,這也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本案二審期間,金庸去世,林某怡係其遺産執行人並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牟晉軍向南方日報記者透露,目前原告對於二審改判構成著作權侵權表示贊同,但對於判決被告無須停止侵權並可繼續出版並不認可。至於原告是否會申請再審,牟晉軍表示,尚未收到當事人新的要求。

焦點三:“二創”行為邊界

律師建議取得原作授權

司法實踐中,同人作品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一方面要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願,另一方面要判斷其行為是否屬於以改編的方式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獨創性表達。”堯國林認為,與其他著作權糾紛相比,同人作品在原作基礎上的二次創作,其侵權問題更為複雜也更具爭議。

鬍子騏表示,由於同人作品的創作必然會“借鑒”原作品的部分元素或設定,而法律規定不可能針對每一部作品清晰劃分出可借鑒的內容,這就要求改編者盡可能規避侵權風險。

“本著尊重原創的原則,改編者應該向原作者取得相關授權。”鬍子騏建議,二創者可以通過“彩蛋”等形式在某些細節處致敬原著,而非大量移植相關設定和故事梗概、情節設置。

“此外,如果原作品在其讀者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二創作者不得‘借用’原作影響力進行宣傳,應當做出明確的聲明,避免讀者誤認為兩作品或兩作者間存在特定聯繫,否則通常會構成不正當競爭。”鬍子騏説。

南方日報記者 孟健 王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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