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的外來工張某怎麼也沒想到,因為自己在微信群裏説了一句玩笑話,竟被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張某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一案。
一天晚上,張某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一齣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説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某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沒有任何回應,繼續聊其他話題。
隨後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張某,以其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獲歸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現除了微信群發佈的那句話外,張某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被告人張某法制觀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內以發佈資訊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其行為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其被抓獲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情節輕微。最後,法院判決張某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無獨有偶,在全國其他地方也有人因為散佈極端言論被抓。
北京男子王某將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視頻發佈在自己的QQ空間,引發多人次瀏覽、轉發、評論。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山東臨沂24歲男子林某微信群散佈“要弄點炸彈去炸天安門”的個人極端言論,由於該言論涉嫌實施爆炸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林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通過以上案例,所有人都應該引以為戒,在公共場所、公共網路平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則就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
那麼散佈極端言論會受哪些處罰呢?
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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