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微信群主被拘留!公安提醒:這9種消息千萬別發!

   近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印發《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信辦有關負責人答作者問時指出《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網志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網際網路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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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網際網路群組方便了人們的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
  
  但同時,一些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資訊通過群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這不已有多名群主由於疏于對群的管理以及群內不當言論被處理。
  
  微信群已經開始立法,規範管理。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請群裏的夥伴們今後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訊不發
  
  案例1:群主發佈不當侮辱言論被拘
  
  9月4日,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佈“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稱,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資訊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群員發表不當言論,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湖北潛江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此事件中,9人被給予黨政紀處分,5人被誡勉談話,40人被批評教育。
  
  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係潛江市房地産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某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其實,現實中另一種情況是,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魚龍混雜,經常有人發佈不當政治言論,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內容。對此,群主若放任不管,就很有可能會受到處分。
  
  案例3:群員傳播淫穢視頻,群主獲罪
  
  遼寧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余人的微信群。
  
  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的資訊,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見,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群內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解散微信群。
  
  如果群主未履行義務,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這樣的例子網上屢見不鮮。
  
  案例4:賭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遼寧阜新市海州區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建立了40余人的微信群,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取紅利。
  
  經法院審理,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近年,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用微信紅包賭博被判決為犯罪行為的案例。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5年至今,僅廣東法院公開的就有約30份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犯罪的裁判文書。
  
  群聊為什麼要由群主來管?
  
  答案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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