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發佈網路安全威脅資訊的行為,有效應對網路安全威脅和風險,保障網路運作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部等有關部門起草了《網路安全威脅資訊發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security@cac.gov.cn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協調局,郵編100044,並在信封上註明“網路安全威脅資訊發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附件:網路安全威脅資訊發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網路安全威脅資訊發佈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安全威脅資訊發佈行為,有效應對網路安全威脅和風險,保障網路運作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佈網路安全威脅資訊,應以維護網路安全、促進網路安全意識提升、交流網路安全防護技術知識為目的,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發佈網路安全威脅資訊,應堅持客觀、真實、審慎、負責的原則,不利用網路安全威脅資訊進行炒作、牟取不正當利益或從事不正當商業競爭。
第四條 發佈的網路安全威脅資訊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一)電腦病毒、木馬、勒索軟體等惡意程式的源代碼和製作方法;
(二)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破壞網路防護措施或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活動的程式、工具;
(三)能夠完整復現網路攻擊、網路侵入過程的細節資訊;
(四)數據洩露事件中洩露的數據內容本身;
(五)具體網路的規劃設計、拓撲結構、資産資訊、軟體源代碼,單元或設備選型、配置、軟體等的屬性資訊;
(六)具體網路和資訊系統的網路安全風險評估、檢測認證報告,安全防護計劃和策略方案;
(七)其他可能被直接用於危害網路正常運作的內容。
第五條 發佈網路和資訊系統被攻擊破壞、非法侵入等網路安全事件資訊前,應向該事件發生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各級公安機關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同級網信部門和上級公安機關。
第六條 任何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發佈地區性的網路安全攻擊、事件、風險、脆弱性綜合分析報告時,應事先向所涉及地區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發佈涉及公共通信和資訊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網路安全攻擊、事件、風險、脆弱性綜合分析報告時,應事先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發佈全國性或跨地區、跨行業領域的綜合分析報告時,應事先向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公安部門報告。
第七條 未經政府部門批准和授權,任何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發佈網路安全威脅資訊時,標題中不得含有“預警”字樣。
第八條 發佈具體網路和資訊系統存在風險、脆弱性情況,應事先徵求網路和資訊系統運營者書面意見,以下情況除外:
(一)相關風險、脆弱性已被消除或修復;
(二)已提前30日向網信、電信、公安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九條 通過下列平臺發佈資訊的,平臺運營者、主辦單位接到有關部門通報、用戶舉報,或自行發現平臺上存在違反本辦法的發佈行為和發佈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發佈、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違規內容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1.報刊、廣播電視、出版物;
2.網際網路站、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際網路直播、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應用程式、網路硬碟等;
3.公開舉行的會議、論壇、講座;
4.公開舉辦的網路安全競賽;
5.其他公共平臺。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佈網路安全威脅資訊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涉密網路的網路安全威脅資訊發佈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安全威脅資訊,包括:
(一)對可能威脅網路正常運作的行為,用於描述其意圖、方法、工具、過程、結果等的資訊。如:電腦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網路安全事件等。
(二)可能暴露網路脆弱性的資訊。如:系統漏洞,網路和資訊系統存在風險、脆弱性的情況,網路的規劃設計、拓撲結構、資産資訊、軟體源代碼,單元或設備選型、配置、軟體等的屬性資訊,網路安全風險評估、檢測認證報告,安全防護計劃和策略方案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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