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發佈 自11月1日起施行(附解讀)

   為規範網際網路域名服務,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網際網路域名系統安全可靠運作,推動中文域名和國家頂級域名發展應用,工業和資訊化部制定發佈《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新規自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公佈的《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管理辦法》(原資訊産業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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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令
  
第43號 
  
  《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8月16日工業和資訊化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資訊産業部2004年11月5日公佈的《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管理辦法》(原資訊産業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部長    苗圩
  
  2017年8月24日
  
  《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解讀
  
  日前,工業和資訊化部公佈了修訂後的《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43號)。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修訂《辦法》是依法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設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由我部下放到省級通信管理局。《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要求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辦法》有關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審批主體、註冊資金等制度,亟需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進行調整。
  
  修訂《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網際網路基礎資源管理要求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移動網際網路健康有序發展等意見中,要求嚴格規範域名和網站備案管理、強化網路基礎資源管理等。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要求,維護網路與資訊安全,需要細化《辦法》有關域名服務監管制度。
  
  修訂《辦法》是新形勢下促進域名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現行《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管理辦法》施行近13年以來,對促進我國域名服務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已經成為域名註冊和使用大國。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以及網際網路域名地址分配機構(ICANN)新通用頂級域名(gTLD)計劃的實施,我國域名服務的從業機構、服務種類迅速增加,域名服務監管面臨新的挑戰,存在事中事後監管手段不足等問題。適應我國域名行業發展新形勢和管理新要求,需要加快修訂《辦法》。
  
  《辦法》的修訂過程是怎樣的?
  
  答:2012年初,我部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總結了近年來域名行業管理經驗,多次對《辦法》修訂中的主要問題進行研究,修改完善有關制度,組織起草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二是徵求了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對《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的意見,組織部分通信管理局就有關制度進行了討論。三是多次徵求了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和騰訊、阿里巴巴、百度等知名網際網路企業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赴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進行了調研座談。四是書面徵求了中央編辦、中央網信辦等10個部門的意見。五是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將《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並結合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了有關制度。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形成了《辦法(修訂草案)》。
  
  2017年8月16日,我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8月24日,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43號公佈了《辦法》。《辦法》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修訂後的《辦法》分為總則、域名管理、域名服務、監督檢查、罰則和附則等六章,共五十八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部和省級通信管理局的職責分工。根據下放設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行政審批事項和網際網路屬地化管理等要求,《辦法》明確工業和資訊化部對全國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二)完善域名服務許可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下放設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的決定,《辦法》規定:申請設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向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根據《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辦法》刪除了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註冊資金不得少於100萬元的規定。為了保持法制統一性,《辦法》將《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關域名服務許可條件的規定進行了整合,作出了統一規定。同時,進一步完善了有關要求,如:申請主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具有真實身份資訊核驗和個人資訊保護能力等。
  
  (三)規範域名註冊服務活動。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有效打擊域名欺詐、濫用等行為,保障用戶合法權益,《辦法》規定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開展域名註冊服務;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註冊服務項目提供服務,不得為未經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提供域名註冊服務。為了防範數據毀損等事故,維護網路與資訊安全,《辦法》要求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在境內設立相應的應急備份系統並定期備份域名註冊數據。
  
  (四)完善域名註冊資訊登記和個人資訊保護制度。《辦法》細化了域名註冊資訊登記要求,規定: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供域名註冊服務,應當要求域名註冊申請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資訊等域名註冊資訊,並對域名註冊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域名註冊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堅持域名註冊資訊登記和保護並重,要求域名註冊管理機構、註冊服務機構依法存儲、保護用戶個人資訊,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將用戶個人資訊提供給他人。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辦法》規定:從事域名服務的機構應當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定期報送業務開展情況、安全運作情況等資訊;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從事域名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並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辦法》還完善了違法從事域名服務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域名註冊管理機構、註冊服務機構違法開展域名註冊服務、未對域名註冊資訊的真實性進行核驗、為違法網路服務提供域名跳轉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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