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牛鼻”“豐兩翼”
APP新規力促移動網際網路健康發展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文法學部副部長 王四新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定義了APP、APP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三個概念,明確了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主體,提出了APP提供者的六項義務,及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的四項管理責任。《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網民反映的一系列突出問題提出了針對性措施,能夠有效促進移動網際網路規範、健康、有序發展。
(一)“邊發展邊立法”填補立法短板
中國解決網際網路發展過程中的問題,並非從剛開始就有了所有解決方案,或進行頂層設計式的立法,是通過漸進式的途徑而逐步解決。這就從總體上決定了中國的網際網路立法,只能採取“邊發展邊立法”的模式。
《規定》出臺之前,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出臺的三個“十條”,即“微信十條”、“賬號十條”和“約談十條”,以及剛剛公佈的《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管理規定》,都是這種立法模式的例證,其好處是符合網際網路發展的規律,針對性強,瞄準一個或一類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方案多了,就可以為系統式的立法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二)“抓牛鼻”細化平臺責任
如何找準網路治理的重心?如何抓住網際網路立法的關鍵?有一個基本的思路,便是將規範和調整的重點放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身上,瞄準平臺責任,來實現立法目的和意圖。《規定》將重點放在了對APP提供者的事前資質審核、事中管理要求、事後投訴舉報,並構建綜合、嚴格的管理體系。
在事前監管方面,《規定》要求通過APP提供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所要求的相關資質,從事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的,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在事中管理方面,《規定》要求APP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用戶資訊安全保護和內容審核管理機制等,常態化、規範化落實資訊管理責任。
在事後監督方面,《規定》要求APP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三)“豐兩翼”確保資訊安全
網際網路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比發展可能更重要的,至少不亞於發展的,是人們對網際網路安全的需要。而網際網路安全,又可以分為“兩翼”,一個是平臺安全,一個是人的安全,或與人相關的數據資訊安全。
《規定》的條文所調整的APP安全以及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的安全,是平臺安全,當然也事關人的安全,或用戶個人數據資訊安全。平臺安全意味著服務提供商要有更多的投入,意味著報備提供者不能過度開發和使用用戶在使用其服務的過程中産生的數據資訊。並不是每一個平臺服務提供者都願意通過增加投入的方式來確保平臺安全和用戶個人數據安全,並不是每個服務提供商都願意在犧牲經濟利益的情況下,追求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和用戶利益,尤其是在二者發生衝突的時候。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就需要通過立法和司法等方式,規範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之間的關係,確保用戶個人數據資訊不被非法使用。
《規定》對APP提供者保護用戶個人數據提出明確要求,APP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資訊安全保護機制,本著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在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過用戶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和處理用戶個人資訊。APP提供者還應當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使用應用程式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明確徵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方能開啟相關功能。《規定》還要求,不得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的應用程式。
總之,《規定》的出臺和實施,將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的規範化,對廣大移動網際網路用戶合法權益的保護起到積極的作用,也會督促APP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積極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採取切實措施提供更優質、更安全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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