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佈《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2月2日公佈《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3月20日起施行。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促進微網志客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規定》共十八條,包括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分級分類管理、辟謠機制、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條款。
  
  《規定》明確,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規定》強調,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規定》提出,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等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發佈的資訊內容及其跟帖評論負有管理責任。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管理許可權等必要支援。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強調,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和義務,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監督,積極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
  
  《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微網志客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微網志客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微網志客,是指基於使用者關注機制,主要以簡短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實現資訊傳播、獲取的社交網路服務。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微網志客平臺服務的主體。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微網志客平臺從事資訊發佈、互動交流等的行為主體。
  
  微網志客資訊服務是指提供微網志客平臺服務及使用微網志客平臺從事資訊發佈、傳播等行為。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微網志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服務,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第五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社會大眾的積極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先進文化,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倡導依法上網、文明上網、安全上網。
  
  第六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註冊、資訊發佈審核、跟帖評論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制度及總編輯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平臺服務規則,與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定期核驗。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的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條 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與認證資訊相符的有效證明材料。
  
  境內具有組織機構特徵的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境外組織和機構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駐華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九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根據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主體類型、發佈內容、關注者數量、信用等級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提供相應服務,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進行認證資訊審核,並按照註冊地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提供的證明材料與認證資訊不相符的,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前臺實名認證服務。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等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發佈的資訊內容及其跟帖評論負有管理責任。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管理許可權等必要支援。
  
  第十一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謠言或不實資訊,應當主動採取辟謠措施。
  
  第十二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和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微網志客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發現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四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指導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健全微網志客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推動微網志客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體系建設,督促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微網志客服務使用者日誌資訊,保存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七條 微網志客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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