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中斷致損失不擔責 電信涉霸六條款曝光
- 發佈時間:2014-08-06 10:25:0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責任編輯:湯婧
日前,北京市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召開第四次評審會議,對涉及電信行業的6項格式條款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一項格式條款進行了評審,最終認定這些條款涉嫌構成“霸王條款”。據悉,此次評審的條款來自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對轄區公司、企業的日常檢查或者區消費者保護協會受理的日常投訴,涉及條款包括行動通訊隨e行入網協議中的3條,中國電信業務服務協議一條、手機補貼通用範本協議書一條、後付費靚號使用協議書一條以及 《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補充協議中的一條。
1、通信中斷致損失不擔責
●條款內容
為改善網路通信品質,甲方有權對網路採取擴容、調整、軟體升級等措施,甲方將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網路擴容、調整、軟體升級等情況期間維持正常通信服務,並以業務公告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乙方,對由於技術條件不能克服原因所致乙方通信中斷、號碼更改等而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如因甲方通信網路整體升級,導致本入網協議無法履行,甲方同意在乙方轉到甲方其他網路時提供優惠,但不承擔違約責任,已收取的各項費用不退。
通信出現故障的,甲方應在可能的情況下通知乙方並儘快修復,但對因通信故障造成的乙方損失或乙方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評審點評
免除己方義務顯失公平
該條款首先表明“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一些活動,然後又稱“對由於技術條件不可克服原因所致”的一些情況不承擔違約責任,而“技術條件”到底怎樣,消費者往往難以掌握和判斷。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顯然,該合同條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電信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因為工程施工、網路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告知用戶,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因前款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電信業務經營者未及時告知用戶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該條款違反了《電信條例》的規定,免除了明確規定應由電信業務經營者承擔的減免費用、賠償損失等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用戶資訊不實有權斷網
●條款內容
甲方如果發現乙方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有權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務。
●評審點評
不得隨意變更終止合同
對於合同的變更或者終止,應當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情形,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合同。所填內容與實際不符有很多種原因,有可能是消費者的主觀原因,故意用虛假資訊進行登記簽約;但也可能是身份證與戶籍分離、住址與身份證不符、筆誤等客觀原因,因此比較合理的約定應是: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情況不符的問題後,及時通知消費者辦理資訊更正。消費者未在雙方約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的,視為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3、數據專用卡費不退還
●條款內容
如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隨e行服務,應結清隨e行的各項費用,本協議自乙方辦理完相關手續並結清所有費用終止。甲方已收取的數據專用卡費用等不退還。
●評審點評
押金及預付費應返還用戶
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上述協議中,乙方只有結清費用的義務,沒有任何權益。同時,協議中所稱的“數據專用卡費用等不退還”,數據專用卡費用數額是多少應當明確,其他費用的種類也應當具體明確,否則就會出現如果消費者拖欠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費用要終止協議,一旦有其他押金、預付費用等,電信業務經營者均不予退還的情形。這顯然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4、導致用戶數據丟失無責
●條款內容
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方對因本協議項下行為而導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損失、商業信譽損失、數據丟失、第三方損失及其他間接損失不承擔責任。
●評審點評
貌似公平實為不公
此條款涉嫌霸王條款貌似公平,因為它是針對合同雙方來説的,但是具體到現實中來説,消費者基本沒有可能造成電信公司數據丟失等情況;而電信公司卻完全可能造成消費者可得利益損失、商業信譽損失、數據丟失、第三方損失及其他間接損失,這對消費者來説不公平。
5、用戶預交話費不退
●條款內容
甲方(用戶)承諾的預交使用費按以下約定消費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該預交使用費用。
●評審點評
運營商違約應退款
現在電信行業通過預存話費送手機、購手機補貼話費等活動較為普遍,但是“不得以任何理由”這樣的字眼一旦出現,往往就意味著在某些情形下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也就是説,如果是電信業務經營者違約的情況下,消費者按照法律規定享有選擇權,可以要求退回相應的預付款。
6、禁止用戶離網
●條款內容
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甲方不能離網、過戶或提前終止本協議。
●評審點評
用戶有權重新選擇運營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因此,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是否繼續接受某一項服務,如果消費者在承擔違約責任後選擇離網、過戶或提前終止協議,應當允許。
●背景
評委會專評格式條款
北京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成立於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系統的專家,房山區消費者組織人員,房山區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以及部分資深律師共同組成。評委會至今已召開4次評審會議,曾對涉及房屋仲介、車輛購買、醫療、婚慶、出國培訓、快遞行業的多款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
●連結
售房廣告不作數 霸道!
《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補充協議中規定:針對該商品房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發佈的廣告宣傳、樓書、沙盤、模型及示範單位、樣品展示、口頭講解等資訊內容如未列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補充協議,對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評審委員會認為,這一條款免除了售房方的責任,排除了購房者的主要權利,按照相關司法解釋,應屬無效。只要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對房屋及相關設施做出説明和具體允諾的,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如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