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新消法亮點:網購平臺無法提供店家資訊要賠

  3月15日起,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將正式實施,千呼萬盼始出來的這次大修改,其立法理念向消費者適度傾斜,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義務。

  上周,開發區貫徹落實新消法培訓會召開,主辦方為開發區工商分局主辦,杭州市消保委秘書長助理姜莉莉受邀主講,區內150余家單位參會。

  新消法的亮點是什麼,對消費者帶來了哪些好處?記者請專家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台冰箱,可使用兩個月後,冰箱內壁便出現了裂痕。張先生拿著發票找到商場,但商場認為冰箱係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免費修理。張先生將商場告上法庭,但最終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冰箱存在品質問題而敗訴。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資訊,無法舉證,如通過法院裁決,裁決的重要依據是依靠産品品質鑒定書,但産品品質鑒定得先交一筆不少的費用,費心勞神,因此很多維權到此怯步。舉證責任倒置,能有效掃除消費者維權的疑慮,實現了真正的公平。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確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品質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

  【提醒】該規則僅適用於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不再適用。

  亮點二:賦予消費者反悔權

  新《消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案例】“雙十一”購物,張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購買了一個手拎真皮包。收貨後,張小姐覺得這個皮包的顏色跟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於是聯繫上網店店主,要求退貨,並願意承擔運費,但遭到拒絕。

  【解讀】近幾年,網路購物逐漸成為人們的購物風尚。遠端購物的“非現場性”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資訊極不對稱,因為消費者無法直接接觸商品進行全面了解和挑選,僅靠商家提供的資訊進行選擇,難免有誤差,如果碰到不誠信的商家,隱瞞了商品的負面資訊,消費者易遭受損失。新《消法》針對網路等遠端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的張小姐有權要求退貨。

  【提醒】反悔權僅適用於網路等遠端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反悔權的期限是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點三:明確個人資訊保護

  新《消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案例】吳先生在某大酒店預訂了婚宴,並留下了電話。不久後,婚慶、旅遊等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吳先生不堪其擾。在婚禮操辦過程中,他唯一留號碼的就是在訂酒席環節,於是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訴他,打電話的婚慶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這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提供的增值服務,新人在這些公司可享受到優惠。吳先生非常氣憤,卻投訴無門。

  【解讀】個人資訊被隨意洩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誰都知道是商家“出賣”了消費者的個人資訊,但卻沒人管也沒地方去投訴。新《消法》首次將個人資訊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提醒】雖然新《消法》將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進行確認,但目前僅停留在文字上,具體操作性不強。如果個人資訊被洩露,消費者如何取證、維權,相關經營者將被如何處罰,有待進一步規定。

  亮點四:定位網購平臺責任

  新《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案例】李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臺的一家手錶網店中購買了一款某品牌手錶。收到貨後,李女士發現手錶並非正品,便聯繫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繫上。李女士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後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係假冒,他們能做的是關閉這家網店,李女士遭受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購物不同,對於商家是否具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路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但另一方面,由於賣家眾多,網購平臺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買賣自由,雙方自願,要求網購平臺進行直接監管也是不現實的。為此,新《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新《消法》,李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賠償。

  【提醒】網購平臺承擔責任有前提。

  亮點五: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孫小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一款促銷的泰國大米,原價10.5元/公斤,促銷價6.2元/公斤。孫小姐便買了1公斤。後孫小姐又買了1公斤蘋果,原價15 .5元/公斤,促銷價10.1元/公斤。回家後,孫小姐發現超市在結賬時,均是按大米和蘋果的原價進行結算的,於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賠償。

  【解讀】新《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為明顯構成價格欺詐,根據新《消法》,孫小姐能獲得3倍賠償,由於該數額低於500元,因此孫小姐可以獲得500元賠償。

  【提醒】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陳素萍
  • 編輯: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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