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蘋果公司強制將打賞行為列入“應用內購買”,顯然屬於“附加不合理的條件”,侵犯了“打賞”消費者權益。
6月11日,蘋果公司在其開發者網站上更新《安全審核指南》,明確應用內向原創作者的“打賞”屬於“應用內購買”,所有支付行為均需通過蘋果公司提供的通道,並向蘋果公司分成30%。此前,由於長久未能與蘋果公司達成協商,iOS版微信已關閉了公眾號內文章下的讚賞功能,而今日頭條、知乎等則選擇了妥協。
蘋果公司的這一決定一經公佈,就引發輿論軒然大波,至今仍然熱議不斷。至於觀點,批評聲音居多。不少人認為蘋果公司此舉違反《反壟斷法》第6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這種説法存在問題,因為蘋果公司在國內並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反壟斷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一個經營者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才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根據2017年2月國際調研機構(IDC)市場數據顯示,2016年蘋果手機對中國的發貨量為4490萬部,市場份額降至9.6%。顯然,蘋果公司並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由此看來,蘋果公司並非《反壟斷法》的適格制裁對象。
雖説不構成《反壟斷法》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蘋果公司的強制抽成之舉,並不是沒有法律問題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蘋果公司強制將打賞行為列入“應用內購買”,顯然屬於“附加不合理的條件”,侵犯了“打賞”消費者權益。
所以,蘋果公司“打賞”強制抽成行為,真正涉嫌的是不正當競爭。
在這種情形下,那些覺得權益受侵害的“打賞”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規定,“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蘋果公司此舉,對國內消費者和相關網際網路公司都有利益侵害,監管部門不能夠視而不見。
當然,作為一部24年前制定的“老爺級”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部分條款已落伍於時代。就如針對此事,《反不正當競爭法》缺乏合適條款來保障其他經營者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網際網路行業競爭加劇、新型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數激增的趨勢,《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修訂已進入最後階段,即將正式“出爐”。修訂草案規定,“競爭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網際網路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行為”。
相信隨著修訂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國內網際網路市場中類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得到更好遏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決定是企業的自由,但前提是恪守法律底線。蘋果公司向“打賞”“強制抽成”,對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都構成了利益侵犯,監管部門要及時介入。
(責任編輯: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