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需要驅逐“劣幣”
- 發佈時間:2015-10-22 07:22:17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湯婧
在大量擁有牌照的機構中,許多業務規模較小、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內部控制也較弱,由於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整個市場呈現“魚龍混雜”的狀況。
據媒體報道,央行網站顯示,廣東益民旅遊休閒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廣東益民)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已于2015年10月8日被央行登出。這張原本2016年12月21日才到期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提前結束了它的生命。
在浙江易士之後,這是又一家受到嚴厲“懲罰”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從央行屢屢出手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市場的整頓格局已經逐漸拉開,未來這一市場的規範發展成為重要主題。
我國第三方支付的發展潛力,依託的是全球非銀行支付迅速增長的背景。與此同時,需要明確我國第三方支付的準確內涵,與國外還有所差異。一方面,國外可以進行對照參考的所謂“第三方支付機構”,或者是屬於被納入既有的金融機構體系,如歐盟所規範的“電子貨幣發行機構”,或者作為非存款類實體企業,如美國所定義的“貨幣服務機構”。應該説,這些非銀行機構大部分都是從原有金融與支付服務體系中逐漸衍生出來的,如傳統的貨幣匯兌機構,同時也逐漸趨於發展飽和。而基於電子商務成長起來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1998年PayPal的出現為代表,此後便成為近年來非現金支付工具提供者的主流。
另一方面,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大多是直接依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壯大起來。就支付功能本身來看,與網路經濟活動相關的非銀行支付,是最具生命力和成長性的。與此同時,經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國外市場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存活下來的非常有限,並沒有我國這樣龐大的支付機構數量。而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在飛躍式發展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需要承認的是,各國對類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管理都比較嚴格。一方面,監管部門對這類機構往往都有準入牌照,並且有相對嚴格的日常動態監管。例如,在美國,對於貨幣服務機構的沉澱資金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如果其規模太大,則被監管者視為系統重要性機構,並需要進行壓力測試,甚至提高監管標準。另一方面,許多支付機構自身也會主動限制業務風險。如傾向於小額支付,設定限額;或者避免介入某些違規支付交易領域,如網上賭博、色情、毒品等。在趨利避害的市場機制下,這種主動性並非是企業自己形成的,而是在其所處制度規則體系引導、市場競爭環境下,所長期造成的結果。
由於過去的制度環境相對寬鬆,我國第三方支付近年來的功能逐漸多樣化,除了支付之外,逐漸涉足到其他資金配置、風險管理等金融領域,這樣的角色快速轉換,容易出現很多問題。 在大量擁有牌照的機構中,許多業務規模較小、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內部控制也較弱,由於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整個市場呈現“魚龍混雜”的狀況。同時,如此數量眾多的支付機構,似乎也不符合網際網路時代零售支付市場的規模化、跨地區的特徵。
因此,下一步的支付市場監管與制度完善重心,在於更好地實現市場的重新整合,促使“良幣”驅逐“劣幣”,針對不同機構實施分層監管。對於真正能夠服務實體經濟、支援網際網路+、改善老百姓支付體驗的優秀企業,依然給予足夠的創新與發展空間。
□楊濤(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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