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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售假,第三方交易平臺該擔何責

  • 發佈時間:2015-01-30 07:00:14  來源:新京報  作者:鄧學平  責任編輯:王磊

  每個電商都應為平臺商戶的售假行為承擔道德和法律上的責任,並不意味著應當為市場上氾濫的制假售假行為承擔全部或首要的責任。

  近日,工商總局公佈網路交易商品定向監測結果,淘寶“小二”公開質疑,引發二者“對掐”。經過隔空對話後,工商總局刪掉了白皮書,淘寶方面則宣佈成立“打假特戰營”。此事使得電商在售假中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受到熱議。

  一個每年産生數萬億鉅額交易量的電商平臺,在任何一個重視市場秩序和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國家裏,都會成為重點監管的對象。阿裏係電商平臺上線以來,其成功模式廣受認同,可假貨和相關的智慧財産權爭議也緊隨其後。

  事實上,淘寶等電商在電子商務中都是承擔了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職能。在此意義上,阿裏辯稱“假貨不是淘寶造成的”沒錯。然而,基於淘寶交易平臺的商戶售假真跟電商官方沒關係嗎?

  時下幾大電商之所以能發展壯大,某種程度上正是因其平臺在為商家提供信譽擔保。電商作為商業主體,平臺商戶的交易利潤也正是其營利來源。以天貓為例,在其中開店不僅要繳納數額不菲的年費,而且每筆交易都要給天貓繳納一定比例的提成。雖不能説阿裏鼓勵售假,但客觀上售假利潤中有一部分流入了阿裏的腰包。

  在消費者面前,電商和具體商戶共同承擔著“經營者”的角色,都需要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設定的所有法律義務。而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2013年第二次修正時特別增設條款,明文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法,即便在平臺提供者不知道商戶售假的情況下,如果不能提供商戶的有效資訊和聯繫方式,或者平臺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消費者都可直接請求賠償。

  每個電商都應為平臺商戶的售假行為承擔道德和法律上的責任,並不意味著應當為市場上氾濫的制假售假行為承擔全部或首要的責任。治理電商平臺上的假貨問題需要政府、社會、企業攜手努力。不過,我們仍然希望有關電商能夠“化委屈為力量”,讓這一“階段性問題”能夠早日得到解決。

  □鄧學平(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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