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表達自由,就該有法治支點
- 發佈時間:2014-10-11 06:54:22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王磊
最高法的網路侵權司法解釋,讓網路表達權有了法治支點,也讓《憲法》中明確的權利“落地生根”。
近日,最高法公佈實施的網路侵權司法解釋,是我國進入網路經濟社會以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是將國外比較法研究成果結合中國國情的體現,基本解決了網路侵權民事領域法律適用的各類問題。該解釋值得稱道之處很多,尤其是在維護網路表達自由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我國“民法憲法化”的嘗試。
網民在網路上的表達主要分為微網志、微信、部落格等自媒體表達及在論壇上發帖、回復、轉發等類型。網路侵權司法解釋出臺前,我國網路法律體系更看重對表達合法性進行劃定,重點在於強化被侵權人合法權益。例如,《侵權責任法》網路侵權專條三款中的兩款,“避風港規則”和“紅旗規則”都在強調網站對侵權或違法資訊的注意義務,及保障被侵權人主張權利的手段問題。
其實,在中國網路表達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缺乏維護網路表達者權益的法律基礎。這些年曾多次出現網民向法院提起“輿論自由”為案由被駁回的訴訟。原因在於,我國《憲法》尚不能具體司法化,權利人無法直接依據憲法權利提起訴訟,基層法院也不能直接依據憲法做出判決。
網路侵權司法解釋對因“錯誤通知”導致網民表達被刪除的情況,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確規定:“錯誤通知人”要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網站也有恢復被錯誤刪除資訊的義務。一旦網路表達資訊被他人以“通知”形式要求網站刪除,表達者就有權要求網站提供具體的“通知內容”,並可依此向錯誤通知人提起訴訟,網站有義務向法院提供錯誤通知者的真實身份資訊,經法院審理後,如果確實刪除存在錯誤,應立即恢復被刪資訊,錯誤通知者也要承擔包括律師費在內的賠償責任。
毫無疑問,這種看似民事法律的規定,實際卻起到維護憲法權利的效果,客觀上對維護網路表達自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網站再也不能利用“莫須有”的名目隨意刪除網民的合法表達;另一方面,也強化了“網路反腐”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合法表達。同時,在客觀上對遏制“網路公關”、“網路水軍”的不法活動起到關鍵性作用。
該司法解釋出臺後,基本解決了網路表達權的請求權基礎問題,將《憲法》明確的權利“落地生根”,真正變為具有可操作性的實體權利。這無疑是種司法進步,法益影響遠遠超過網路侵權民事領域。
不過,網路上的表達也非無疆地帶,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和強行法規定就是表達的界限。該司法解釋較好地平衡了網路表達自由的問題,既劃清了法律界限,又保障了表達者權利,也為網路法治提供了更堅固的支點。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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