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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原副總裁創業兩度被控侵權 坐牢1年後又回籠

  • 發佈時間:2016-04-27 08:02:37  來源:東方網  作者:李亞坤  責任編輯:書海

陳奕泉

  華為公司高管陳奕泉于2014年曝出離職創業,但隨後被指控在職期間就開設公司,侵犯華為公司一款視頻通訊軟體的著作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刑滿釋放後,陳奕泉又因為涉嫌侵犯華為公司商業秘密,再度遭到羈押,目前,該案尚在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

  南都記者李亞坤 通訊員李洋 王東興

  華為公司高管陳奕泉于2014年曝出離職創業,但隨後被指控在職期間就開設公司,侵犯華為公司一款視頻通訊軟體的著作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刑滿釋放後,陳奕泉又因為涉嫌侵犯華為公司商業秘密,再度遭到羈押,目前,該案尚在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

  華為高管辭職組建“博迪係”

  公開的報道顯示,陳奕泉曾擔任華為公司統一通信與協作産品線總裁,還于2013年以華為技術副總裁的身份出席了第六屆國際物聯網發展高峰論壇。

  2014年4月初舉辦的第五屆中國物聯網大會上,作為演講嘉賓出席的陳奕泉身份已經變為華為公司原副總裁、中國可穿戴計算産業推進聯盟(籌)執行理事長。在該次大會期間,陳奕泉向媒體披露,即將離開已經奮鬥努力17年的華為公司,轉投物聯網行業。

  根據部分司法材料顯示,陳奕泉辭職前,與多名華為公司管理人員商議,欲成立一個名為博迪的投資公司,組建“博迪係”。

  一份在華為心聲社區上流傳的反腐通報聲稱,“原UC&C産品線總裁陳奕泉,以親友的名義在深圳和無錫等地註冊開設了4家公司。”通報還指捲入案件的,除了陳奕泉之外,還有原PDT部長鄧傳寶、創新中心熊濤、週日明等人。南都記者獲悉,一同捲入刑事案件的還包括原在華為擔任通訊協同産品線副總裁的張洪浪。

  認定侵犯華為公司著作權

  之前,生效的終審判決認定了陳奕泉的犯罪事實。根據法院審理認定的犯罪事實顯示,“博迪係”的架構中包括一家名為華思通的公司。

  前述人員鄧傳寶、陳奕泉、張洪浪鋻於華為公司已經停止網路視頻會議運營這塊業務,共同決策華思通公司主營業務為網路視頻會議運營服務,鄧傳寶負責日常經營運作,而熊濤、週日明協助鄧傳寶負責無錫華思通的運營併入股華思通公司。

  這家公司與華為公司建立聯繫,通過申請,成為華為公司的獨立軟體開發合作合夥,並在華為公司Espace Meeting軟體的基礎上,開發出TELEUC網路視頻會議系統。

  在獲利上面,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顯示,華思通公司在未購買華為公司Espace Meeting軟體授權碼的情況下,即開始提供TELEUC網路視頻會議系統軟體的租賃服務,獲益101600元。

  同時,華思通公司還對外銷售TELEUC網路視頻會議系統,其中一單銷售給中易創公司,金額計48400元,該次銷售並未購買華為公司Espace Meeting軟體授權碼。

  而涉及瀋陽同晟公司的一單中,合同金額176000元,該次銷售是通過招投標進行的,華思通公司向華為公司申請了Espace Meeting軟體的投標資料,並在安裝時向華為公司的代理商申請了臨時許可,最終授權碼並未安裝即案發。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前做出的終審判決,認為華思通公司銷售給瀋陽公司的17 。6萬元業務,取得過華為的臨時許可,不排除華思通公司後續獲得正式許可,未予認定一審認定的該筆侵權數額,最終認定的犯罪數額在15萬元。二審由此在量刑上對多人予以了減輕。

  但是對於陳奕泉,二審認為其並非一審認定的從犯,在量刑上維持了一審的認定,其獲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華為前高管竊取華為健康手環資料?

  該案一審判決在2015年7月做出,陳奕泉于同年11月已經刑滿釋放。不過,陳奕泉獲釋之後,又被指涉嫌侵害華為公司的商業秘密,再度被警方羈押。

  而南都記者看到華為心聲社區的反腐通報中稱,陳奕泉非法獲取某産品源代碼,將公司的兩項智慧財産權成果登記為深圳某公司的專利,將侵權行為公示于國家專利網上,明目張膽地侵權。嚴重侵犯華為公司智慧財産權。

  知情人告訴南都記者,陳奕泉與張洪浪確實捲入該案,涉嫌竊取華為公司的ihealth項目資料,被指控侵犯華為公司商業秘密罪,目前該案由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陳奕泉與張洪浪再度面臨刑事指控的可能。

  網路上有消息稱,陳奕泉尚未辭職之時就以親友的名義成立深圳市博迪物聯技術有限公司,竊取華為公司的ihealth項目全部開發文檔和源代碼,進行修改後,開發和銷售ibody健康手環産品和ibody運動手機應用軟體。

  一年1143人涉智慧財産權案件被判刑離職創業需謹慎

  審理該案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庭法官李洋告訴南都記者,高科技企業員工離職創業過程中,一般會利用所離職企業的資源降低創業成本,增加創業成功幾率。因而,在審理此類離職創業人員侵害所離職企業智慧財産權案件中,應注意正確區分侵權行為與正常的交易行為,真正做到疑罪從無的刑事處罰原則。該案二審之所以減去一審認定的部分犯罪數額,正是基於疑罪從無刑事處罰原則。

  李洋還告訴南都記者,類似的離職創業行為,存在侵犯原企業智慧財産權的風險,很多離職員工只知道該類行為不對,但是沒有想到會如此嚴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外發佈《深圳法院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狀況(2015.5-2016.4)》白皮書顯示,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兩級法院,新收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834件(同比下降14.55%),審結868件(含舊存,同比上升3.33%),依法對1143人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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