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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電商售假販假背後:地域化規模化組織化

  • 發佈時間:2015-08-14 08:04: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陳強  責任編輯:王磊

  近年來,我國網路零售市場實現了爆髮式增長。數據顯示,B2C(企業到用戶的電子商務模式)在網路零售市場所佔比重一路攀升,2014年佔比達45.8%,交易規模超過1萬億元。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B2C電商平臺進行售假販假的現象時有發生,並引發司法糾紛。

  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為例,2013年以來,該院受理24件涉電商平臺售假的刑事、民事案件,涉及淘寶網、唯品會等知名電商銷售平臺,而受害的品牌包括耐克、金門高粱酒、斯伯丁籃球、金門一條根等不同領域的名牌。

  “我們受理的B2C電商售假糾紛主要呈現地域化、規模化、組織化等特徵。”思明區法院知識審判庭法官李緣緣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地域化是指B2C電商的售假範圍主要圍繞假貨來源地、製造地、販賣地進行。”以鞋類為例,目前B2C電商售假多集中在鞋類品牌出口集中區——福建晉江、莆田等地。據李緣緣分析,這可能與當地産業轉型有關。由於此類企業目前産能過剩,實體利潤微薄,而B2C電商仍有暴利可圖,因此某些企業便鋌而走險,利用B2C平臺售假販假。

  B2C電商的售假數量已成規模,涉案金額動輒以千萬元計。在已審理的BC2電商銷售假鞋案中,僅在淘寶網上銷售假冒匡威鞋就達4000余萬元。B2C電商平臺上銷售的假名牌多以“低價便宜”為賣點,恰恰迎合了大眾對名牌趨之若鶩的消費需求。不法商家正是利用部分消費者貪便宜的心理和電商渠道的便利性,有針對性地售假販假。

  不僅如此,B2C電商的售假團隊已形成清晰的組織架構,呈現“組織化”特徵。團隊分工明確,成員分別負責生産、採購、銷售、物流、財務等。售假團隊甚至利用B2C電商平臺搭建地區分銷體系,銷售範圍遍及全國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目前,多數B2C電商採用“自營+平臺”的經營模式。由於市場競爭激烈,為了吸引消費者,部分B2C電商在選擇供應商和進駐商家時,往往放低門檻,導致其對於第三方商戶的商品品質難以把控。而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位,使得B2C電商售假的違法成本相對較低。

  一旦發現銷售侵權商品、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經營行為,執法部門只能依據《産品品質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與其違法所帶來的豐厚利潤相比,處罰的力度相當有限,不足以形成威懾力。

  “要多措並舉,才能有效杜絕B2C電商售假的現象。”在李緣緣看來,由於我國規範網路商品交易行為的只有《網路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這部行政規定,而B2C電商銷售模式呈愈發複雜態勢,法律關係錯綜,給審理造成很大難度。“可考慮由國家立法機構出臺制定《電子商務法》等專門性法律,針對電商平臺實行差異化、具體化立法,在智慧財産權保護、稅收、經營主體識別、財務管理、加盟銷售單元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專門性規定,明確責任,從而對B2C網路交易行為進行有效引導。”

  “政府部門應建立網路銷售統一監管體系,完善實體生産監管網路。借鑒海關與商檢部門審查進出口商品授權情況的先進經驗,由政府出臺生産監管規定,授權工商、質監等部門對轄區生産性企業的智慧財産權授權情況進行逐一檢查,建立許可備案制度和公開查詢平臺。”李緣緣認為,還應同時對一些假貨生産集中區的相關企業進行嚴密監控,掐住假貨生産的源頭。

  針對B2C電商在選擇供應商和進駐商家時門檻較低,李緣緣建議,各B2C電商要提高第三方商家準入門檻,建立嚴密的採購供應和銷售監管網路。一旦發現第三方商家造假售假,馬上令其下架,並不再允許上架該商家商品。同時,B2C電商還應建立品牌店的“授權鏈”制度,電商行業對銷售産品的來源及是否有明確授權等問題做完整的記錄。電商平臺負責證明其銷售商品的合法來源,核實加盟店舖的經營者主體身份及品牌授權,以形成完整的“授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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