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一些車主將自己的私家車註冊為網約車拉客營運,如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嗎?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法院認為車主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且未向保險公司盡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于法有據。
2023年6月,李某購買了一輛新車,並投保了車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2023年11月和12月,李某多次使用該車輛在網約車平臺上接單。
同年12月某日,李某通過網約車平臺接單,送客完畢返程途中,為了躲避動物加上路上積雪,導致車輛前部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車輛受損,李某受傷。後李某聯繫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李某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保險公司主張,李某的投保車輛屬於私家車,是非運營性質的投保,李某開網約車的行為使得車輛性質已經發生改變,且李某並未通知保險人,被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的事故不屬於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李某稱,其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提示告知義務,且自己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發生事故,屬於自用範疇,保險公司應當履行保險合同,給予車輛全損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因為李某從事網約車業務,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已經由非營運變更成了營運,由於車輛的使用次數、行駛距離、載客數量等與自用狀態下的車輛相比均會顯著增加,而這些因素必然會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也就意味著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他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李某作為投保人,可以隨時通過其收到的資訊核對保單資訊及保險條款。經查,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對相關文字均加黑顯示,顯然已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于法有據,予以支援。在法官的釋明下,李某意識到自己行為的不合理性,並積極與保險公司溝通,訂立了新的保險合同,最終本案以李某撤訴結案。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