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美國作家協會等對谷歌公司的上訴,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就此落下了帷幕。
本案的起源要追溯到12年前。自2004年起,谷歌與數家大型圖書館達成協定,將後者的館藏圖書數字化,並以此為基礎建立了一個龐大的數字圖書數據庫。此後,谷歌向公眾開放了利用數據庫對圖書進行搜索的功能。但是,上述活動中涉及的部分圖書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而谷歌又未就圖書的使用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2005年10月,美國作家協會與三名涉案圖書的著作權人將谷歌訴至法院,他們主張谷歌未經許可,為圖書數字化而實施的掃描及提供搜索的行為,構成了著作權侵權。2013年11月,聯邦巡迴法官作出即席裁決,駁回了原告們的訴求,在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上訴後,這一裁決成為最終生效判決。
谷歌做了什麼:谷歌圖書數字化項目
經過審理,法庭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進行了歸納確認,其中即包括谷歌如何利用涉案圖書這一訴訟的核心事實。
谷歌在將合作圖書館提供的藏書掃描數字化後,通過技術手段為所有數字圖書編制了電子索引,該索引能夠直接指向每本書中出現的每一個字詞。通過這一索引,谷歌建立了一套面向公眾的搜索系統。當用戶輸入某個字詞後,系統會返回含有該字詞的所有書目。而每一項書名都連結至該書的介紹頁。在圖書介紹頁中,除書籍的有關資訊外,還包含有該書銷售者及可借閱的圖書館的連結。判決特別寫明,在有關的圖書介紹頁中並無廣告。
引起爭議的關鍵事實在於,谷歌在圖書介紹頁中還提供了以“片段瀏覽”方式呈現圖書內容的服務。谷歌將數字圖書的每一頁分成8個部分,每個部分即所謂“片段”。每次搜索會展現三個片段,而當更換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展現的片段也會發生變化。因此,通過實施多次不同搜索,用戶可以獲取一本書中的大量內容。但谷歌也採取了一定措施,確保用戶不會通過多次搜索獲得一本完整的數字圖書,如對每頁中呈現的片段位置加以固定,而圖書中不少於十分之一的頁面,及每頁中的一個片段會被永久遮罩等等。除此之外,如果一本書的部分內容獨立成篇,比如字典、菜譜、詩集,則該書也會被從片段瀏覽中排除。
判決的邏輯:谷歌對作品的利用構成合理使用
本案訴訟中,谷歌始終以其行為構成合理使用進行抗辯。著作權法理論中的合理使用是指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在一定情形中既無須取得權利人許可,也無需向其支付報酬,即可加以利用的制度。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既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也是對被訴侵權人抗辯權的賦予。其主要制度目的就是在特定情形下,加速承載于作品中的思想與知識的流通,從而促進資訊的傳播,或引導資訊流入某些特定領域。
依據美國版權法,認定一項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要考慮至少四項因素,即使用行為的目的與特徵、作品的性質、使用作品的篇幅比例以及該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造成的影響。本案生效判決中法官的論證邏輯即以四項因素作為框架,漸次展開。
首先,法官認定谷歌的行為構成“轉換使用”。轉換使用,又稱轉化使用或變異使用,是美國法官通過判例確立的一項合理使用判斷標準。這一標準要求通過評判對作品的利用是否排除或替代了原作品,是否改變了原作品的表達,來衡量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法官們相信,對作品的轉換使用促進了科學與藝術的發展,符合版權法的制度目的,因此值得鼓勵。回到本案,法官認為谷歌的片段瀏覽有助於讀者發現圖書,並感知其內容是否合意,因此類似于提供縮略圖的搜索。而依據美國的判例,使用作品的縮略圖進行搜索構成轉換使用。此外,谷歌圖書項目並不能用來閱讀圖書內容,反而成為了公眾尋找圖書的重要工具,併為人們對海量圖書承載的資訊進行研究提供了可能,因此從這一角度説谷歌的被訴行為也構成轉換使用。
其次,法官認定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質同樣對谷歌有利。谷歌圖書項目涉及的書籍多為非虛構類圖書,且均曾出版發行。而依據在先的判例,對非虛構類圖書的著作權保護應弱于虛構類圖書,對於已發行圖書的合理使用範圍同樣也寬于未發行圖書。
再次,法官認定谷歌對圖書的使用篇幅比例對其合理使用主張略有不利。谷歌提供了對圖書的全文搜索,而這是建立在對圖書的全文複製前提下的。儘管此前有判決認定對作品之全部進行複製仍可構成合理使用,但法官在權衡後認定谷歌使用圖書全文的行為與合理使用稍有抵觸。
最後,法官認定谷歌圖書不會對涉案圖書作品的市場前景造成不利影響。谷歌並未向公眾提供或出售數字圖書,且其採取的片段瀏覽限制足以確保用戶不可能通過多次搜索獲得圖書的全本內容。相反,對於一本書來説,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讀者是否知道其存在。谷歌圖書提供了一種推廣書籍的途徑,就像傳統書店的展示行為一樣。谷歌在圖書介紹頁設置的銷售連結同樣使購買書籍簡單易行。這些都有助於提高圖書銷量,並擴大其市場。
結合以上分析,法官認為谷歌圖書對公共利益具有極大益處。其在對作者權利做出適當考慮,從而未造成不利影響的同時,推動了藝術與科學的進步,所有的社會成員均從中受益。因此,法官最終認定谷歌對圖書的利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谷歌勝訴背後:著作權審判中的利益衡量
本案判決鮮明地體現了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利益衡量,就是把法律規定中蘊含的原則和價值進行分析提煉,對各相關價值在案件中的“呈現”程度進行綜合評判,而非採取簡單的“合法/不合法”的規則論證加以判斷的裁判方法。在傳統民事案件中,裁判的思路通常以權利本身為中心,在申明權利的內涵、外延後考量是否存在權利限制、妨礙、消滅的事由,這就是一種“全有或全無”的規則論證。但是,當被訴行為與受保護的權利分別體現了法律所欲促進的不同理念時,規則論證難免過於機械,甚至成為對真實裁判原因的掩飾,因此需要利益衡量救濟其弊端。
本案中,法官的論證在形式上圍繞著被告抗辯的法律依據展開,但實質上是對各方利益進行了全面權衡。圖書的銷售前景並未因谷歌的行為受到損害,反而有所提振,因此作者的利益未受損害;谷歌圖書的相關頁面沒有廣告,亦不收取費用,不存在直接的營利目的,谷歌的利益中“功利”成分相對較少;最重要的是,圖書館、學者、社會公眾對圖書的利用更為有效,許多本可能漸漸被遺忘的圖書重獲新生,這符合法官反覆陳述的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即推動科學與藝術的發展,因此公共利益成為了左右判決結果的最大砝碼。
(責任編輯:張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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