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8日 星期四

科技 > 網際網路 > 正文

字號:  

Q幣、比特幣轉正!虛擬財産正式受法律保護

  • 發佈時間:2016-06-29 07:54:12  來源:環球網  作者:上方文  責任編輯:書海

  在北京舉行的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 》議案的説明,其中有對網路虛擬財産、數據資訊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這意味著網路虛擬財産、數據資訊將正式成為權利。

  草案中涉及到網路虛擬財産、數據資訊的有兩條。

  第一百零四條: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産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智慧財産權包括)數據資訊。

  此前《憲法》和《民法通則》對網路虛擬財産的相關規定比較籠統,只是提供了解釋的空間。

  2004年《憲法》經修改後,將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産的保護明確列入憲法,這一合法私有財産的概括規定為民法財産的解釋提供了極大的空間。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産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及其他合法財産。”

  該規定沒有明確將網路虛擬財産納入個人合法財産中,然而對於“其他合法財産”,法律並無明確的解釋,也對其解釋提供了空間。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比特幣在中國境內的使用及交易進行了相關説明。

  該《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該通知還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産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此外,該通知還明確要求對於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進行備案,並履行反洗錢義務。

  OKCoin副總裁段新星對於比特幣法律地位的進一步明確表示:“此番民法總則的修訂,將數字貨幣類網路虛擬資産與法定權利一併列納入‘物權客體’的範疇,將有助於此類財産權利的保護,也為今後具體細則的確立和制定開闢了方向。 ”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