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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條借貸周息30% 打著P2P幌子實際為高利貸

  • 發佈時間:2016-06-27 09:45:38  來源:光明網  作者:王宇  責任編輯:張潔欣

  把照片做“信用抵押”傳給高利貸,只為借幾百元到幾千元,裸條事件揭開了民間借貸的黑幕。監管缺位的P2P網貸並不能冷眼旁觀,該事件再一次對平臺的風控提出考驗。

  近日,一則“大學生裸條亂象,不還錢被威脅公佈裸照”的新聞在網際網路上迅速發酵並引發熱議。多家以學生借貸、熟人借貸為主營業務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紛紛陷入尷尬的境地。

  所謂“裸條借貸”,即指借款人(多為在校女大學生)通過網路借貸平臺借款並設定高額利息,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證的裸體照作為擔保,當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貸款人以公開其裸照和與借款人父母聯繫的手段逼迫借款人還款。

  據記者了解,裸條事件一經曝光,多家P2P平臺受到不同程度的指責。記者也第一時間聯繫了素以“熟人借貸”面向市場的借貸寶方面人士,對此,借貸寶方面回復了《投資者報》一份公開聲明,該聲明中稱,“借貸寶高度關注,第一時間對事件真偽展開了調查。目前調查尚在進行中,借貸寶也通過線下找到了當事人的聯繫方式,併發送短信表達了關心和支援,目前尚未得到回復。”記者注意到,該聲明的簽署日期是6月15日,而記者與借貸寶相關人士的聯繫時間為6月23日。顯然,借貸寶所發的聲明中所稱“調查”仍然無任何進展。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網際網路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表示,P2P平臺從事的借貸既涉眾又是金融行為,實則是變異的民間借貸,現行民間借貸制度亟待改變。她同時提到,P2P平臺如果不能保證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將引發更大風險。業內人士認為,裸條借貸也暴露了部分平颱風控方面存在漏洞。對投資者來説,選擇任何一家理財平臺都不能以業務類型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深入平臺多元細節進行探究。

  裸條借貸周息30%

  近日,有報道稱,有高利貸從業人員通過網路借貸平臺向大學生提供裸條借貸的現象,“一手舉著自己的身份證放在胸前,一手拿著手機自拍,然後把照片做‘信用抵押’傳給高利貸,只為借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經過媒體和網友的曝光,“裸條”事件被公之於眾。

  還有報道稱,放款人給出的利息最低為周息20%,一般均在30%,且利息每週一結。除扣一部分押金之外,甚至有放款人提出放款後要給10%的仲介費。以借款3000元為例,放款人要求扣除1000元押金,按時還本金利息後將還給借款人,同時扣10%仲介費即300元,最終借款人到手只有1700元。

  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顯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規定》還要求,如果借款人已自願支付了超過36%年息的利息,亦可以通過起訴討回這部分利息。

  多家平臺紛紛喊冤

  在給《投資者報》記者的聲明中,借貸寶方面人士表示“借貸寶清楚地意識到,在校大學生群體並不具有完全的借貸償還能力,因而早前已明令禁止合作推廣商在高校的推廣行為,並停止‘拉用戶送現金’的補貼活動”。

  此外,一位校園貸平臺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新聞中“女大學生”的標題用詞非常敏感,讓校園貸繼此前“校園貸借款60萬元跳樓自殺”事件後再添陰影。其實,裸條借貸的真面目還是高利貸。因為,今年4月份,教育部聯合銀監會印發了《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路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未經批准在校園推廣網路借貸的要依法處置。

  據媒體報道,業內人士表示,“裸條”並不是因為網路借貸平臺才出現的,早在前幾年小額借貸公司火爆的時候就有這種現象,不僅大學生打“裸條”,已參與工作的社會人員亦有此現象。

  近日,也有媒體發佈文章稱,“裸貸的姑娘真的無法令人同情”,其他也有一些評論也持此觀點。綜觀裸條事件的前後,業內人士認為,雖然借款人自身問題是導致此類惡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但P2P平臺也難逃干系。高利貸作為民間借貸的産物,高利貸性質的借貸産品可以在網貸平臺挂出,意味著平臺並沒有對這些産品進行嚴格的核實,使高利貸從以往的線下延伸到了線上,風險溢出效應加大。

  裸條事件考驗P2P平颱風控

  對於裸條事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網際網路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表示,原有的民間借貸因大多發生在熟人間,不涉眾,也不是金融行為,因此不受監管機構監管,通過《民法》《合同法》和高院司法解釋來進行調整。但在P2P平臺上,原有民間借貸變成了涉眾的、生人間借貸,並且企業和個人都到平臺上借款,明顯形成了投融資行為。“這種變異的民間借貸既涉眾又是金融行為,需要我們原有的民間借貸制度進行改變。”

  李愛君還提到,現在P2P民間借貸沒有法律來明確規定誰是資訊披露主體,責任是什麼,披露什麼內容,披露什麼程度,以何種方式披露,這是傳統民間借貸産生的問題。“從熟人借貸變成生人借貸後,網貸平臺本來是提供資訊來化解資訊不對稱,但如果不能保證真實準確,可能導致更大的資訊不對稱。”

  那麼,對於當前沸沸颺颺的“裸條”催債事件及目前一些網貸平臺頻頻爆發的借款人跑路情況,作為收費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認為,進行責任界定時,一是看平臺方的行為是否違規,是否超出了資訊仲介平臺的範疇;二是看平臺方的宣傳中是否有虛假的地方,有承諾沒有兌現的地方;三是在放款過程中,平臺方是否對借款人的身份、還款能力等盡到了必要的審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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