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IACC事件”的反思
- 發佈時間:2016-05-16 17:25:14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張潔欣
近日來,關於阿里巴巴被“趕出”國際反假聯盟(IACC)的新聞引爆朋友圈,再度激起公眾對假貨問題及阿里巴巴的關注。或許有人認為,阿里巴巴加入國際反假聯盟,只不過是為了應對法國開雲集團在美對阿里巴巴的訴訟,以及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對阿里巴巴假貨問題提出警告的公關行動。現在,阿里巴巴被一些奢侈品牌會員“趕出”,丟了面子。
加入反假聯盟只是阿里巴巴的“面子工程”嗎?
阿里巴巴與IACC的合作時間已不短。報道顯示,2013年,IACC就與阿里巴巴簽訂諒解備忘錄,合作解決線上商品的假貨問題。隨後IACC開展了市場安全項目(MarketSafe Program)執行阿里巴巴的備忘錄。據媒體披露,通過該項目,阿里巴巴為IACC會員建立了“快速下架機制”。這套行之有效的機制使IACC會員能夠識別並快速下架淘寶、天貓上的假貨,超過16萬件侵權商品被下架,近5000個賣家店舖被關閉。同時投訴成功率也極高,有品牌方做後盾的假貨投訴成功率佔到100%。正是這個項目的成功,雙方決定繼續開展“ MarketSafe Expansion ”項目,免費向非會員和所有類型的企業(包括大中小型企業)開放,並且採取進一步措施提高品牌投訴效率。在這樣的背景下,阿里巴巴以會員身份加入IACC是雙方長期合作的結果,恐並非簡單的“面子工程”、公關行為。
阿里巴巴被趕出IACC的説法,未免誇大其詞。根據IACC董事會在5月13日對會員發的信件中顯示,考慮到某些會員的顧慮,董事會決定暫停新近增加的“General Membership”類別,留待進一步的討論。因此,加入該類別的三個新會員阿里巴巴、Wish.com 和The RealReal (後兩個為美國電商企業)的會員則個被暫停。但董事會也強調,會員資格的暫停並不影響IACC與這些企業的合作。所以,阿里巴巴的會員資格一事,尚未有定論,被“趕出”一説並不準確。
毋庸諱言,阿里巴巴會員資格被暫停事件無疑凸顯了阿里巴巴和一些品牌權利人的矛盾。我們把視野放遠,阿里巴巴與品牌權利人的矛盾,只是宏大的科技企業與智慧財産權權利人博弈史的一部分。智慧財産權制度是隨著新技術的出現而發展起來的,例如印刷術的産生促使了版權法的産生,但技術的發展又不斷對既有智慧財産權制度造成挑戰,從而影響了既有智慧財産權制度下權利人的利益,從而導致權利人和應技術發展産生的科技企業之間的矛盾。
例如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權利人環球影視城就起訴日本新力公司,原因是新力公司出售的錄影機使得消費者可以很方便地錄製電視節目,這極大的影響了權利人的利益。環球影視城認為新力公司幫助了消費者實施了侵權行為(未經授權錄製了原告享有版權的電視節目),構成幫助侵權,這個官司一直打到美國最高法院,最終美國最高法院以微弱多數判決新力勝訴。如果票數結果稍向原告傾斜,那麼個人錄影機這一技術很有可能就會被權利人以訴訟的方式扼殺。
這種衝突在網路時代則更顯普遍,因為網路技術的發展,使得個人用戶更容易獲得侵犯智慧財産權的産品。權利人在網路時代的策略顯得十分“聰明”,他們往往不去追究直接侵權人,而是將火力集中在網路服務商身上,因為這些網路服務商通常規模較大,且數量有限。在網路産業發展之初,權利人要求網路服務商為第三方的侵權內容承擔嚴格責任,即只要其網站上出現了侵權內容(如盜版電影),即使這個內容是第三方用戶上傳的,網路服務提供商也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按照這樣的思路發展下去,網路産業必然無法發展,因此遭到了網路産業界的強烈反對。最後,1998年,美國國會協調了權利人和網路服務商的利益,制定著名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明確網路服務商不承擔主動審查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在收到權利人侵權通知後,及時採取措施制止第三方侵權,就不用承擔侵權責任。這個規則又稱為“避風港規則”,作為避風港有效保護了網路服務商,促進了網路産業的發展,同時也被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所移植。
雖然權利人通過避風港規則,能夠以發出侵權通知的方式,保護其智慧財産權,但是其並不滿足,要求網路服務平臺商承擔更重的義務和責任。在美國的權利人的推動下,有美國國會議員在2011年提出《網路盜版法案》(SOPA)和《保護智慧財産權法案》(PIPA)。這兩部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避風港規則給網路服務商的保護,加重了他們的義務和責任。因此,遭到包括Google、Wikipedia、 eBay、Facebook、 LinkedIn, Mozilla, Twitter, Yahoo在內的美國網路産業界的普遍反對,在2012年1月18日Google、Wikipedia等站點更是以黑屏的方式提出抗議。在巨大的抗議聲浪面前,這兩個法案都未能出臺。
通過簡要的回顧可以發現,權利人和科技企業,特別是網路服務商的博弈是長期的。權利人試圖通過司法、立法等渠道來迫使網路服務商承擔更重的制止侵權義務和承擔更重的責任,以轉移其自身的維權成本,而網路服務商當然會極力反對,雙方在不停的鬥爭和博弈過程中。從美國的立法和司法環境來看,至少在美國國內,由於雙方力量的平衡,權利人的意圖並不能完全實現。但是,當這種博弈轉移到美國境外,美國的權利人可以利用美國政府強大的能力,要求境外的網路服務商承擔更重的責任和義務,而境外的網路服務商由於缺乏美國境內網路服務商這樣的政策影響能力,所以往往要吃“暗虧”。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佈的2008年《特別301報告》,直接採納權利人組織“國際智慧財産權聯盟”(IIPA)的意見,要求中國的網路服務商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移除侵權內容或連結。這一要求顯著高於DMCA對於美國網路服務商的要求,是為中國的網路服務商設定了比美國網路服務商更重的義務和責任。(詳細論述可參見王遷:《荒謬的邏輯、無理的要求——評2008年度美國<特別301報告>要求我國政府對網路服務商施加的“強制移除義務”》,載《中國版權》2008年第3期)
與美國權利人相比,阿里巴巴顯然對美國的政策沒有多大影響力,美國權利人可以通過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投訴阿里巴巴,然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利用其強大的域外影響力向阿里巴巴施加壓力,“得益”于一些權利人的“努力”,阿里巴巴在2015年收到了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警告。因此,此次美國一些品牌商向IACC施加壓力,阻擾阿里巴巴加入IACC,只不過是類似策略的繼續,其本質仍然利用是其影響力,通過各種渠道對阿里巴巴進行施壓,迫使阿里巴巴承擔更重的義務和責任,轉嫁其自身的維權成本。
從應然角度來説,權利人才是打假的第一責任人,交易平臺僅僅起到輔助性的作用,正如國際商標協會主席埃文斯所言:“任何一個企業都有責任保護自己的商標。對自己的商標進行維權,是企業參加市場競爭的一個必然環節,也是自身義務的一部分,應該承擔相應的成本,而不應該將之轉嫁給交易平臺。”但在現實的國際環境下,由於美國法律和政策的域外影響力,包括阿里巴巴在內的中國網路服務商在美國權利人的有效運作下被迫承擔了很多權利人轉嫁的打假成本,這無疑是中國網路服務商的悲劇。筆者相信,只要這種不公平的國際環境繼續存在,類似事件一定還會繼續發生。作為國人,也許應該更為冷靜地看待其中複雜的利益關係,而非簡單地被輿論引導苛責國內企業,畢竟他們是這種不公平國際環境下的受害者。(廣東金融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姚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