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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在港接受監管 金管局三季度將發牌

  • 發佈時間:2016-04-06 10:34:09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磊

第三方支付在港接受監管 金管局三季度將發牌

  2010年開始在內地受到央行監管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自今年11月起也將要接受香港金管局的牌照制度管理,這意味著打入香港市場的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也須向金管局申領牌照。

  去年11月,香港立法會通過了《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為金管局的監管行為定下法律基礎。在香港,所謂的儲值支付工具,即同時具有儲值及支付(商品或者服務)功能的工具,主要包括網上/流動支付平臺以及預付卡,類似于內地的第三方支付平臺。

  在經過一年過渡期後,在香港發行或運營儲值支付工具的機構,自今年11月13日起將須向金管局申領牌照,否則即屬違法。香港的持牌銀行直接被視作已根據新法例獲批牌照的機構。

  “推出新的法例和新的規管架構,是讓更多運營商在一個更明確的規管下進入市場,預計這方面的發展會更多元化。”在4月5日進一步披露新監管框架的細節時,金管局高級助理總裁李達志表示。

  30%申請人來自內地

  與內地市場上多達270家持牌第三方支付平臺相比,近幾年來,雖然香港的電子商務有所發展,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規模依然有限。

  根據金管局數據,目前有意申請儲值支付工具牌照的機構共有20多家,這些機構均已與金管局接觸,約70%的申請人為現有運營商,新參與者僅30%。其中,一半申請人的母公司位於中國香港,另有約30%申請人來自中國內地,20%來自歐美。以支付工具的類別劃分,68%為預付卡,僅32%為網上/流動支付平臺。

  “新參與者可能未來幾個月或者拿到牌照之後在香港推出服務。”李達志表示,主要市場參與者均已表示有意申請牌照,但最終獲批牌照數量則取決於實際審批過程,可能少於目前有意申請的機構數量。

  按照規定,申請人的已繳股本須不少於2500萬港元或其他貨幣計價的等值金額,同時須聘請具備有關經驗的管理層,設有健全的風控制度及反洗錢措施等。此外,申請人須向金管局提交獨立評估報告,並需要聘用與自身業務部門無關的合資格評估員進行獨立評估。

  金管局貨幣管理助理總裁鄭發表示,對於儲值支付工具的監管,重點落在其操作和業務風險監管上,要確保相關科技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和支付效率,同時保障使用者存放于儲值支付工具中的資金,即儲值金,尤其是在有關機構退出市場時的退款安排。

  今年2月,金管局已經向牌照申請人發出初步監管要求,預計在未來幾個月進行獨立評估後,金管局最快可以在今年第三季度發出首批牌照,並在過渡期結束前繼續分批發出牌照。

  無“一刀切”上限

  由於監管重點落在儲值支付工具的操作和業務風險上,金管局對於儲值金的管理尤為關注。

  去年11月,金管局副總裁彭醒棠就曾表示,持牌人應當把用戶的儲值金與機構的日常資金分開,併為儲值金額採取足夠的保障措施(例如開設信託賬戶),以確保在任何時間都能有充足資金保證用戶順暢地贖回資金。

  李達志介紹稱,金管局考慮讓持牌人對客戶資金做出一個信託安排,存放于託管賬戶中。他強調,儲值支付工具的持牌機構不同於銀行,不可吸納存款後從事多種金融投資活動,初步只允許持牌人將這些託管資金投資于流動性高以及穩健的産品,包括短期及高質素的定息産品或銀行存款。

  在支付限額方面,金管局的監管方式不同於央行。央行規定,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賬戶內的餘額進行支付時,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5000元,超出額度範圍則需跳轉到銀行頁面進行支付。李達志介紹稱,考慮到申請者的業務性質不同,金管局不會以“一刀切”的方式劃定限額,申請人可以根據過往交易記錄提出建議,但金額越高,金管局對於該機構的反洗錢等風控措施的要求也就更高。鄭發補充稱,站在反洗錢的角度考量,如果有關儲值支付工具的交易範圍僅限于香港本地,對應的監管要求就比較低,但如果涉及跨境支付等功能,要求就可能會提高。

  在現行規定下,儲值支付工具的持牌人還可以提供匯款及貨幣兌換服務,但僅可作為附屬業務。在獲批牌照後,金管局還將持續監管持牌人的活動,持牌人應至少每年一次對獨立評估報告涉及的六個主要範疇進行正式的風險評估,以決定是否需要再進行獨立評估。此外,持牌人在推出新服務或對現有服務推出重大優化措施前,也需要委任評估員進行獨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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