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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博弈:先加入互金協會還是先工商註冊?

  • 發佈時間:2016-04-01 08:51:30  來源:海外網  作者:陳植  責任編輯:書海

  本報記者陳植上海報道

  隨著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正式成立,這傢具有官方監管性質的機構能否重啟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工商註冊的大門,正成為業內日益關注的問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了解到,不少計劃涉足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企業正通過相關渠道,建議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儘早出臺一套行業準入制度,協助當地工商部門重啟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登記註冊。

  此前,由於網際網路金融機構違規經營事件日益增加,不少地方工商部門相繼叫停P2P等新增網際網路金融公司登記註冊。

  “不過,其中可能涉及到先註冊再規範,還是先規範再註冊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協調。”一位接近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的知情人士坦言。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要健康規範發展,必須要制定統一的資訊披露自律規範。” 信而富CEO王徵宇指出。

  在業內人士看來,隨著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出臺一系列網際網路金融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可能有助於消除P2P機構海內外上市的監管缺失顧慮。不過,協會的成立,究竟能帶來多大的監管紅利與上市估值提升,仍是未知數。

  重啟工商登記註冊“博弈”

  按照央行等多個部委出臺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將承擔三大行業管理職能,一是制定網際網路金融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二是明確自律懲戒機制;三是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

  若協會能出臺一系列行業準入制度,也許能令地方工商部門以此重啟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登記註冊。

  “考慮到當前相關部門不大會對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採取牌照管理制度,若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能加入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並規範操作,可能為地方工商部門允許這家企業登記註冊提供支援。”一家擬涉足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企業負責人認為。

  然而,他的如意算盤能否兌現,仍是未知數。

  記者多方了解到,其中還存在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比如地方工商部門基於風險防範,可能會要求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先成為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會員,並取得規範操作的相應資質,才同意他們進行登記註冊;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則可能希望這些機構先通過工商註冊,取得經營執照與相關經營業務許可證,再加入協會納入規範運作。

  “先註冊再規範,還是先規範再註冊,就需要相關部門先達成一個監管共識。”一位P2P機構人士直言。

  在他看來,若協會要推出行業準入制度,還得先解決另一個監管問題——當前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主要由地方金融辦等部門管理,其中存在各地管理尺度不一的狀況。具體而言,某些地方對P2P機構準入的監管要求相對寬鬆,令不少P2P機構改頭換面,紛紛前往當地註冊登記或開展業務,無形間存在監管套利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對此表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網際網路企業,只要做相同的金融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就應一致,不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引發監管套利。

  “目前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儘早出臺行業資訊披露自律規範操作細則,這也是讓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各項業務陽光化操作的重要步驟。”王徵宇認為,只要各家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資訊披露能夠公開透明真實,相關部門也將更容易察覺企業是否規範操作,有助於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重新獲得工商註冊登記。

  知情人士透露,3月10日,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召集近30家會員單位,就網際網路金融資訊披露自律規範舉行閉門研討會,已初步形成網際網路金融管理體系框架,編制了網際網路金融個人資訊保護規範和金融資訊披露規範等文件初稿,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資訊披露要求。

  助力P2P海外上市待考

  隨著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的成立,它是否有助於消除P2P機構境內外上市的監管缺失顧慮,同樣被不少P2P機構密切關注。

  一家P2P機構負責人透露,目前境外不少投資機構不願給予國內P2P機構較高的IPO估值,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國內P2P機構缺乏監管,一旦出現較多風險事件,很可能迫使相關部門從嚴監管,由此帶來較高的合規操作成本,影響企業利潤增速。

  “綜觀美國市場,針對小額投資者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都被相關部門嚴格監管,幾乎每個産品都要在SEC備案。相比而言,面向合格投資者(有較高風險承受能力、投資額較大)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監管相對寬鬆。”他表示。

  在投行人士看來,儘管資本市場有所擔憂,但這未必是海外機構的主流想法。事實上,多數境外投資機構樂於見到國內P2P機構為滿足監管支付合理的合規操作成本,包括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開支等,這反而確保這家P2P機構業務操作的可持續性。

  “當前海外投資者最關心的,主要是全球宏觀經濟發展疲軟,對P2P行業經營風險的衝擊,以及P2P機構的盈利前景能否支撐其股價在動蕩金融市場持續上漲。”一位投行人士指出。這令投資機構更關注P2P機構的業務模式,比如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眾多,借款人數量卻相對稀少且單筆借款額偏高,他們就會擔心其中是否存在貸款集中度偏高風險,反之他們會認為信貸風險得到一定程度的分散,盈利前景相對穩健;其次多數投資機構還會研究P2P機構的收入模式,是靠收取服務費獲得穩健收益,還是利用利差收益賺快錢。

  一位正籌劃企業海外上市的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負責人透露,儘管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的成立,部分消除境外資本市場對國內P2P機構監管缺失的擔憂,但多數境外投資銀行在決定是否協助P2P機構海外上市時,依然比較青睞輕資産的業務模式。具體而言,隨著業務快速擴張,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無需拿出更多資金用於風險儲備兌付。

  “但是,這種輕資産模式很容易觸碰監管底線,比如尋找金融機構違規開展各種形式的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從而將信貸風險轉移出資産負債表。”他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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