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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將擇期宣判 庭審能否厘清事實真相

  • 發佈時間:2016-01-12 07:32: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磊

  “公司無罪,我無罪。”1月8日晚上6點30分,站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以這樣一句最後陳述結束了快播公司及其4名高管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持續兩天的庭審。

  公訴方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對王欣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欣和其他3名被告人以及辯護律師在庭審過程中堅稱他們無罪,此案將擇期宣判。

  兩天庭審中,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先後發佈27條長微網志對庭審全程進行播報,案件的話題頁顯示累計閱讀次數達3600多萬次。同時,點擊微網志,就能看到庭審的視頻直播。兩天總計20多個小時的庭審網路直播,直播期間累計有100多萬人次觀看視頻,最多時有4萬人同時線上。

  庭審直播,公眾圍觀,使快播案庭審迅速成為網路熱點,相對於4名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在庭審中對於網際網路技術的精準掌握和論辯技巧,公訴方的應對稍顯不足。

  庭審結束後,多名法律學術界人士紛紛就庭審中呈現的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發表觀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別通過微信公眾號發表了《誰應為網際網路時代的中立行為買單?》《技術中立不能成為快播案的抗辯詞》兩篇文章,閱讀量很高。

  中國青年報記者對快播案庭審記錄進行了梳理,採訪了一直關注此案庭審的幾位學者,試圖厘清學術界有關此案幾個爭議的主要觀點。

  目前有關此案較為一致的觀點是,無論該案最終的判決結果如何,它對中國網際網路法治的影響已經開始顯現。比如,司法機關應對類似專業案件的經驗與教訓,網際網路企業在使用類似技術中需要充分重視的事項,以及技術中立規則在未來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等。

  快播公司是否傳播了淫穢視頻

  公訴方指控,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來,基於流媒體播放技術,通過向國際網際網路發佈免費的QVOD媒體伺服器安裝程式(簡稱QSI)和快播播放器軟體的方式,為網路用戶提供網路視頻服務。其間,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欣、吳銘、張克東、牛文舉為牟利,在明知QVOD媒體伺服器安裝程式及快播播放器被網路用戶用於發佈、搜索、下載、播放淫穢視頻的情況下,仍予以放任,導致大量淫穢視頻網上傳播。

  王欣在庭審中一直堅稱,快播是視頻播放軟體,快播播放器和伺服器不具備發佈功能和搜索功能,快播不具備傳播屬性。

  據了解,利用P2P這種點對點的網路技術,任何一位用戶都可能是網路資源的上傳者與下載者,網路服務商只對資源交換進行引導,不直接對資源內容進行管理。快播公司正是利用了這種技術,迅猛發展。

  朱巍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快播公司利用P2P技術,通過暫存和碎片整合的方式,把用戶的非法資源保留在自己的伺服器之中,再提供給用戶。

  朱巍説:“快播公司提供給用戶的播放器早就不只是一個播放軟體了,它不但是一個搜索平臺,還是一個P2P平臺。”

  車浩認為,通常情況下,一個網站如果被認定傳播淫穢物品,往往是由於網站本身存儲或者發佈淫穢資訊,或者作為專門供用戶發佈淫穢資訊的平臺。

  快播案的特殊性在於,快播軟體不是一個網站,只是一個技術中立的播放器軟體,其本身並不包含或者發佈淫穢資訊。但是,如果一個快播用戶觀看的視頻中有淫穢視頻,那麼,這個視頻就可以被其他用戶分享,分享的人多了,就從一個點對點的分享,變成一種在不特定多數人之間的傳播。從技術層面來看,快播軟體在客觀上是這種分享和傳播得以實現的一個支援工具。

  車浩認為,快播公司及王欣等4名高管涉嫌犯罪的法律依據是2010年兩高《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4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資訊,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佈”,達到一定數量或數額的,按照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處理。

  車浩説,這則司法解釋沒有專門界定提供播放器軟體的行為性質。但是,按照這則司法解釋,網站建立者和管理者允許或放任他人在自己網站上發佈、傳播淫穢資訊,就具備了傳播淫穢物品的故意。

  快播公司沒有主動發佈淫穢視頻,這一點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的觀點很一致,“公訴方認為,快播的伺服器可以暫存淫穢視頻,暫存後並沒有清除,是一種放任和縱容淫穢視頻傳播的行為,是以不作為的方式來傳播淫穢視頻”,車浩表示,對於這種“不作為”是否可以被認定是犯罪,庭審中控辯雙方並沒有就這個問題深入展開辯論。

  車浩認為,就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這個刑法罪名而言,“不作為”的認定必須非常小心謹慎。快播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按照法律規定,有清除淫穢視頻凈化網路空間的義務,但這屬於行政義務的範疇,一旦上升到刑事義務,就意味著對以經營生産為主要功能的企業提出凈化網路空間的要求,其妥當性在法理上值得探討。

  快播公司是否知道伺服器裏有淫穢視頻

  公訴方提供的證據顯示,被查獲的4個伺服器裏有2.1萬多個淫穢視頻。快播公司對此是否知情?

  王欣在庭審中表示,在技術上不可能知道暫存的那些東西是否淫穢視頻,“全世界公司都做不到”。

  庭審中,快播對於視頻的“暫存”技術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朱巍認為,快播公司一直是通過暫存等技術,控制著伺服器裏的那些視頻資源。快播公司的伺服器裏儲存了大量的非法資源,它自己對這種資源應當知曉。

  如果不知道,那就是快播公司沒有盡到相關的義務和責任。伺服器裏所有的資源是通過播放器或者深度連結展現給用戶的。P2P技術使用戶在看自己電腦上的資源時,這個資源就分享到了平臺之中。快播就把這個資源保存到自己的儲存器當中。

  資源保存後,用戶在搜關鍵詞時,快播就把這個資源推薦給用戶,所以快播公司應該知道自己存在的問題。

  技術中立是控辯雙方爭論的另一個焦點。王欣的辯護律師認為,快播只是一個播放工具,並不是淫穢物品提供者,也不是發佈工具,快播不提供上傳下載服務,“技術本身並不可恥”。

  朱巍介紹説,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新力案中最早確立了技術中立原則,只不過,2001年在第一個由於提供P2P技術被起訴的Napster公司案件中,美國法院就作出修正,認為Napster實際提供的是一種服務,而非産品本身,衡量的標準之一就在於服務商對於內容是否具有“持續性控制”。判決結果是Napster停止在音樂方面的侵權,案件未涉及刑事責任。

  所以,快播公司只是播放工具的提供者,還是服務提供商,將決定快播公司對於淫穢物品的知曉情況以及應有的內控力度和職責。

  在朱巍看來,普通播放器只是作為播放使用,而快播借助抓取功能,根據視頻熱度(點擊10次以上),自動將視頻暫存到伺服器,而後通過搜索資源等可以推薦給他人,這實際就變成一種傳播行為。“技術中立不能成為快播案的抗辯詞”。

  對於快播方是否“明知”淫穢物品的傳播,車浩認為,有賴於法官的綜合判斷,“不可能哪方説不知道就不知道”。而且,最終要以刑法相關規定作為判斷標準,“回歸”刑法原理。

  快播公司是否放任淫穢視頻傳播

  與快播公司是否“明知”和“持續性控制”大量淫穢視頻相關,雖然不直接涉及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入罪條件,快播公司對淫穢物品的監管也成為庭審論辯內容之一。多位專家表示,監管人力投入多少,關鍵詞遮罩力度是單純應付檢查還是自覺凈化淫穢視頻,以及是否充分使用視頻抓取圖片識別技術等,強度不同,淫穢物品的多少也會不同。

  法庭上,公訴方提出證據證明王欣提到的110不良資訊管理平臺是為了應付檢查,快播監管不力。

  對於快播軟體可以點播淫穢視頻的指控,王欣並不否認,聲稱快播播放器在案發前已有上億用戶,其中一定會存有不良資訊。但對於公訴人稱公司放任不管,王欣辯稱,這一情況不屬實。“我們發現這種情況後,在2009年就開始著手研究一套名為‘110’的監控系統,系統可以識別出視頻的敏感文件名並主動遮罩,這樣的文件快播會拒絕播放。另外還開放了舉報入口,有用戶發現淫穢視頻可以線上舉報,我們會把發佈視頻的網站進行遮罩。”對於具體遮罩的視頻數量,王欣稱不了解,但遮罩的網站數量有千余家。

  涉案扣押的4台伺服器中涉黃視頻文件比例高達70%,對此,王欣稱自己對這個數據也很奇怪。“用戶點播什麼文件我們是不掌握的,但我認為這個數據不切實際。”負責技術的被告人張克東聲稱,根據目前技術,除了110監控系統,沒有更好的辦法遮罩淫穢視頻。

  有網際網路技術人員認為,技術上並不能完全解決監管的問題。“攔截淫穢視頻是非常困難的,域名可以過濾掉,也可以舉報,但是直接從技術上去攔截,識別裏面是否淫穢視頻,這個在技術上是非常困難的。至少目前來講,沒有這種技術”。

  雖然王欣等人否認放任淫穢視頻傳播,但公訴人出具了王欣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供述顯示在運營産品初期,他就知道快播存在淫穢資訊,起初遮罩了一部分,但因網際網路上淫穢資訊過多,最後也就聽之任之了。

  在朱巍看來,快播公司宣稱自己是“宅男神器”的話語,其實就是一種暗示和鼓勵,宣傳自己擁有大量淫穢視頻,對於淫穢視頻的傳播,採取了一種間接故意和放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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