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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商伺服器應設在境內

  • 發佈時間:2015-12-15 07:38: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賈婷  責任編輯:湯婧

  國務院昨日公佈新通過的《地圖管理條例》,其中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該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了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相關內容,例如,要求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資訊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准。

  條例還特別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制定網際網路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如果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戶個人資訊的,也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洩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資訊。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如違反條例規定,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此外,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審圖號。

  地圖禁止顯示的內容包括: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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