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方送藥等送藥O2O均偷售處方藥 頻打擦邊球
- 發佈時間:2015-11-19 08:13:45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書海
藥品作為特殊商品始終處於敏感區,處方藥更是被畫出一道不可逾越的紅線。此前本報曾報道多家送藥O2O企業違規偷售處方藥的行為,儘管企業紛紛承諾改正,但幾個月後,又有處方藥在送藥O2O平臺上流出,這次則打起了“藥品展示”的幌子。事實上,這看似漂亮的擦邊球,卻一棒打入了政策的紅線之內。
偷售處方藥
送藥O2O作為移動醫療的組成部分,在一年來迅速發展。因對政策不了解,多數企業上線之初就違規,無論是背靠仁和的叮噹快藥(原名叮噹送藥),還是拿到融資的創業企業快方送藥、藥給力,以及尚未拿到融資的創業品牌,都出現過違規網售處方藥的行為,多數企業負責人表示,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避免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不到半年時間,北京商報記者發現,送藥O2O平臺上再次出現了處方藥,且均屬於可售狀態,知名品牌幾乎全軍覆沒。叮噹快藥、藥快好有“熄風通絡頭痛片”在售,藥給力、快方送藥則出售“復方羊角顆粒”,兩者均為處方藥。
多數送藥O2O在藥品相關頁面未標注“處方藥”資訊,藥快好通過角標區分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需要上傳處方單照片後才可下單。北京商報記者試用發現,叮噹快藥、藥給力均可配送處方藥,送藥人員並未向北京商報記者索要處方。
合作藥店違規
處方藥是指有處方權的醫生所開具出來的處方,並由此從醫院藥房購買的藥物,有“Rx”標識。這種藥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潛在的影響,用藥方法和時間都有特殊要求,《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業內專家認為,正是存在安全方面的考慮,宣佈解禁網售處方藥的《網際網路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才遲遲未落地。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指出,“藥品生産、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網際網路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事實上,送藥到府依然不合規。12331食藥投訴舉報熱線負責人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根據相關規定,購買處方藥必須到府將處方交到藥師處,由藥師審核後購買藥品。與送藥O2O合作配送處方藥的藥店已涉嫌違規,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被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藥快好公關負責人稱對政策不了解,目前處方藥已全線下架。叮噹快藥公關負責人表示,叮噹快藥本身不進行藥品銷售,只是資訊服務展示平臺,藥品銷售由線下合作的實體藥店完成。就此問題,北京商報記者諮詢後得知,目前主流送藥O2O只有《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只能進行資訊展示,不具售藥資質。
牽出資質爭議
在網際網路的浪潮下,觸網企業打擦邊球是慣用手法。國家食藥監總局曾在“網路購藥消費提示”中明確指出,送貨人應當是藥店自己的配送隊伍。送藥O2O就將員工挂靠在藥店之下。將“資訊服務”當幌子,能夠繞過國家食藥監總局2013年發佈的《關於加強網際網路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藥品交易網站只能銷售非處方藥,一律不得在網站交易相關頁面展示和銷售處方藥”的規定。
儘管脫身“交易”之外,資訊服務卻仍有爭議。《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的藥品資訊直接撮合藥品網上交易”將處以罰款。醫藥健康粧業律師羅吉爾表示,嚴格來説,送藥O2O的模式是有問題的,目前國家尚未對“藥品網上交易”進行解釋,所以屬於擦邊球。
此前北京商報記者曾致電北京市食藥監局,工作人員稱,送藥O2O和醫藥電商一樣,都屬於網上售藥,需要具備《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和《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和《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
此外,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網站應在主頁顯著位置標注《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北京商報記者觀察到,僅叮噹快藥一家做到這一點。
缺失行業規範
送藥O2O作為網際網路醫療的一環,的確有存在價值和發展潛力。受困于藥品剛需、低頻的特性,送藥本身難有利潤。
據了解,目前尚未有送藥O2O企業盈利,多數依靠融資過活。頻繁的價格戰讓融資金額快速消耗,資本寒冬讓企業後繼無力,一些企業為衝訂單量出售低價、非剛需商品,一些企業則鋌而走險踏入處方藥紅線。
此前北京市食藥監局專門為此召開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座談會,要求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法規提供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不得超越實體藥店應當遵守的管理法規開展經營活動。
對此,業內專家則認為,藥品與其他商品存在不同,與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因此企業必須嚴格自律,監管部門也應依照相關法律嚴加監管。
北京商報記者 李鐸 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