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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有了“基本法”明確邊界和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7-20 09:11:29  來源:光明網  作者:陳穎  責任編輯:湯婧

  醞釀已久的網際網路金融指導意見在千呼萬喚中昨日終於面世。昨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首次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的邊界、業務規則和監管責任。

  首次明確網際網路金融行業

  自2013年網際網路金融概念誕生以來,究竟什麼是網際網路金融,業界看法不一。根據昨日上午公佈的《意見》首次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的邊界: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資訊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仲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網際網路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這是官方首次為“網際網路金融”及其包含的七個方面給出明確的定義。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回答記者關於在鼓勵創新、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穩步發展方面的政策措施時表示:一是積極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二是産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三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四是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

  對於網際網路金融,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新生事物,網際網路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健康發展。近幾年,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發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客戶資金安全存在隱患,出現了多起經營者“卷款跑路”事件;從業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經營風險;信用體系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不健全;從業機構的資訊安全水準有待提高等。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經營風險的本質屬性,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被看做網際網路金融基本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認為,由於填補了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空白,並由十部委聯合發佈,可以認為此次發佈的指導意見相當於使中國網際網路金融有了“基本法”。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黃震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以這個文件發佈為起點,意味著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告別了野蠻生長,進入規範發展階段。網際網路金融將納入法治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

  點融網共同創始人、聯合首席執行官郭宇航對南都記者表示,二級市場波動,曾令業界以為會延緩網際網路金融指導意見的出臺。現在依然按預期發佈,説明中央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來推動傳統金融改革的期望並未動搖,也依然寄予厚望。指導意見的發佈是在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道路上邁出重要的一步,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業熱潮會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對於各個細分領域的監管也會進入收官階段。

  而在具體方面,《指導意見》還對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秩序提出要求。一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二是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要求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三是健全資訊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四是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五是加強網路與資訊安全,要求從業機構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準,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資訊。相關部門將制定技術安全標準並加強監管。

  不過,具體到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細節,此次《意見》被業界看做主要為框架性文件。黃震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希望有關部門儘快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和實施辦法,真正將指導意見有關精神原則要求落到實處。

  明確P2P資訊仲介性質

  《意見》

  原文

  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資訊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仲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在網際網路金融中,P 2P網貸是最熱鬧,同時也是爭議最大的。對於P 2P到底是信用仲介還是資訊仲介,監管一度態度猶豫———例子之一是,兩會前後曾開會要求對P 2P實施杠桿管理。而從昨日的《意見》看,明確其為資訊仲介。

  [解讀]

  地標金融總裁劉俠風:

  《指導意見》可以説是第一次正式明確了“網路借貸”的合法地位,為金融創新畫出底線的同時,也指出了方向,是行業重大利好。《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這意味著徵信權將回歸到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被銀行業金融機構認可的徵信機構。P2P平臺將無權自行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並依此控制借貸額度。此前某些平臺花大力氣建設的增信體系將功虧一簣。

  人人聚財創始人許建文:

  此次意見將P2P明確定性為資訊仲介,不能為信用仲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務,意味著P2P平臺不能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職責,以後可能會禁用保本保息的宣傳詞。但沒有明確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擔保。

  資金存管要由銀行來做

  《意見》

  原文

  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一直以來,對於包括P 2P、股權眾籌在內的資金問題,一直困擾著行業———一方面,資金存管能解決目前部分平臺存在自融、資金池的問題;但另一方面,銀行對於為P 2P等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存管一直猶豫,擔心觸碰監管合規問題。此前,儘管已經有平臺陸續與P 2P簽訂條例,但實質上線運作的非常少。

  [解讀]

  開鑫貸副總經理周治翰:

  對於資金的存管方,明確除非另有規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來進行資金存管。這個可能是比較嚴格的要求。

  地標金融總裁劉俠風:

  這意味著目前涉入P2P網貸領域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全線撤離,銀行業等將逐步全面接管。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當前要求對P 2P實施全面存管可能性並不大。

  廣州e貸總裁方頌:

  在資金存管方面,目前許多P2P平臺都希望跟銀行合作,廣州e貸也跟銀行溝通過這項業務,此前監管政策遲遲未出,有銀行方面無法界定可以合作的P2P平臺。

  但另一方面,2000多家P2P全部接入銀行監管可能性並不大。一是目前銀行對接P2P系統,需要投入大量的IT技術進行開發,未必所有的銀行均有動力。此外,銀行對於介入P2P亦擔心存在背書風險。預計未來還是允許第三方支付進行存管。

  股權眾籌定位小額

  《意見》

  原文

  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仲介機構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

  股權眾籌是P 2P以外,被看做將快速增量的行業。但此前的股權眾籌徵求意見稿,被業內認為,門檻太高。而昨日的《意見》似乎釋放出如下資訊:股權眾籌監管細則有變動,特別是準入門檻。

  [解讀]

  廣州e貸總裁方頌:

  股權眾籌最主要的監管規定將在合格投資者的定義,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最低投資金額;二是投資者人數。從昨日的《意見》看,和此前徵求意見稿最大的不同在於規定為“小額股權融資”,是一種突破,與此前的監管思路有所不同。而人數上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説法。希望未來的監管細節有所突破。

  業界觀點

  網貸平臺將進入洗牌期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隨著監管框架的出臺,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將進入洗牌期。

  人人聚財創始人許建文認為,會有90%的平臺面臨關門或者轉型。他表示,此次為監管框架性指導意見,將有效推動所有行業從業者的自律和規範性。而存在虛假交易、詐騙、自融等平臺將面臨比較大的壓力,行業將會面臨大的洗牌,很多小平臺,不規範運作的平臺將會關停、倒閉。等到銀監會的具體監管細則落地時,行業將有很多公司倒閉,他判斷會有90%的平臺面臨關門或者轉型。

  拍拍網C EO張俊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也表示,認為指導意見的出臺會加速推動P2P行業倒閉潮的來臨,推動行業凈化。

  但他同時認為,《意見》對於行業的發展將具有較大的影響。具體體現在,首先《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同時,這意味著徵信權將回歸到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被銀行業金融機構認可的徵信機構。P2P平臺將無權自行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並依此控制借貸額度。此前某些平臺花大力氣建設的增信體系將功虧一簣。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見要求客戶資金必須由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進行第三方資金存管。地標金融總裁劉俠風認為,這意味著目前涉入P2P網貸領域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全線撤離,銀行業等將逐步全面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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