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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專車發比較廣告 被指涉不正當競爭

  • 發佈時間:2015-06-26 08:06:54  來源:大河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書海

  神州專車的海報涉嫌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其言論將專車等同於黑車,列舉的問題似是而非,混淆一般專車與黑車的關係,內容存在問題,並且廣告的諸多細節直接指向競爭對手uber,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商業詆毀。”

  《財經》實習記者陳景雲

  6月25日,一則重磅消息投向網際網路專車市場,這則主題為“Beat U,我怕黑專車”的海報瞬間成為網路熱門話題。

  從發佈的海報來看,眾多名人手持的帶有“U”字母的警示牌,並附上自己的“黑專車”的不滿以及各種擔憂,吳秀波、海清、柳實等眾多名人參與其中。其中,一些代言者的口號為“跟陌陌比約炮,跟微信比社交,朋友,你是來開專車的嗎”“烏伯,我們不約”等字眼被指在“黑”專車市場的另一個主力玩家——Uber。

  由於Uber的私家車接入模式較為簡單,在進入中國後很快有了自己的份額,這使得國內的網際網路專車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

  分析人士指出,神州專車正是抓住了Uber安全方面的把柄,才出了上述海報。

  但也有業內人士提出質疑,一位網際網路法律專家對《財經》記者表示,“比較廣告對Uber涉嫌商業詆毀,有不正當競爭之嫌;對行業而言,攻擊Uber也涉嫌引發大眾對其他網際網路專車企業的反感。”

  對於名人代言,該人士對《財經》分析稱,參與代言者,忽視了廣告代言者的責任和法律風險,其中律師、娛樂名人參與商業廣告代言更有職業倫理問題。

  《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産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審查標準》第三十一條規定,比較廣告應符合公平、正當競爭的原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比較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的描述,應當準確,並且能使消費者理解。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中傷、誹謗其他産品。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飛律師對《財經》表示:“神州專車的海報涉嫌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其言論將專車等同於黑車,列舉的問題似是而非,混淆一般專車與黑車的關係,內容存在問題,並且廣告的諸多細節直接指向競爭對手uber,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商業詆毀。”

  吳飛表示,就比較廣告而言,其廣告言論沒有科學依據,直接對其他同類産品發表混淆視聽的負面對比,涉嫌構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審查標準》規定的禁止性比較廣告。

  在吳飛看來,現在網際網路市場競爭存在較多不夠規範之處,有不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違背了一般的商業倫理,是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直接威脅,這種情形已經在此前的多個案件中被法院所申斥,網際網路競爭不是叢林法則,期待市場競爭者能夠尊重一般的市場道德,自由競爭。

  《財經》雜誌特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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