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電商平臺三種情形構成價格欺詐
- 發佈時間:2015-06-25 08:11:4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書海
◎每經記者 張斯
昨日(6月24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佈了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2001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規定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網際網路分析人士王利陽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規範電子商務發展,一直是消費者心聲和業界的心願。從此前出臺的“電商國八條”能夠看出,國家有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重大問題,規範行業健康發展,維護電子商務各方利益的目的。
三情形構成價格欺詐
近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可謂突飛猛進。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路零售)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全年網上零售額同比增長49.7%,達2.8萬億元。2015年一季度,網上服務零售額1297億元,增長43%,網上商品零售額6310億元,增長41%。
然而在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國電子商務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其中較為突出的就是産品品質、消費欺詐等問題。尤其在各種集中促銷時段,消費者更是心有餘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端午節期間,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訴熱線節日期間接到投訴舉報397件(投訴341件、舉報56件),這其中網路銷售訴求達167件佔比近5成,網上經營者未及時履約、售後服務延滯、網購産品品質瑕疵等訴求問題較突出。
為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加強價格監管,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通知稱,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路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於該網路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路商品經營者並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體或者價格宣傳軟體等強制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這三種情形應當認定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競爭環境亟須凈化
事實上,《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在每次電商集中促銷後,工商、質檢等部門都會迎來大量投訴。
據中國萬里行有關數據顯示,去年“雙十一”過後,消費投訴量同比增87%。
另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2014年,電商週年慶、“雙十一”,以及各種“造節促銷”後,均出現用戶投訴量增長。
有業內人士曾對各類投訴案例梳理後發現,電商業涉嫌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為虛構原價格。實際上某商品本來就應該以打折後的價格銷售,所謂的原價格根本不存在,屬於電商在虛構誤導消費者。
第二種是限量低價。即以少量低價産品作為噱頭,號稱零元起、一元起、零元購,實際上只銷售兩三台,消費者根本無法買到。
第三種是有價無貨。即標一個非常低的價格,當消費者選購商品時顯示有貨,但是當用戶下單後,卻顯示無貨,實際上這種手段是誤導消費者,把他們從其他平臺吸引過來。
第四種是先漲價再打折。即宣傳打兩折、三折,其實是先把價格漲上來,然後再降價。事實上,這些網站向消費者宣傳的所謂打折價、抄底價其實和平常銷售的價格差不多。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當前電商行業的競爭環境亟須凈化,健康的競爭環境起碼要做到不限量,不搞噱頭,不搞忽悠,凡是敢拿出來做促銷的商品一定非常充裕。嚴禁誇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製造促銷噱頭誤導消費者,不能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