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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司機刷單騙補 或涉合同詐騙

  • 發佈時間:2015-05-27 07:56:21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車玉龍  責任編輯:湯婧

  近日,有媒體以“Uber被司機坑了”為題,披露了專車市場存在司機刷單騙補的亂象。一些司機執迷于不幹活或者少幹活就能獲得高額補貼的美夢裏,殊不知他們的行為有可能觸犯法律。

  刷單騙補涉嫌合同詐騙

  專車公司給予專車司機的補貼政策,實質上是兩者就補貼問題達成的一種協議。一般的騙補行為可以認定為違反協議約定,是專車司機的一種違約行為。根據媒體報道,部分專車司機僅靠刷單騙補,一上午就能凈賺三百多元,長此以往,累計騙補的數額勢必越來越高,這就可能導致騙補行為觸及合同詐騙犯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專車司機刷單騙補,簡單地講就是想不勞而獲,這是對專車公司財産一種變相的非法佔有。此外,該罪還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詐騙的行為。專車司機騙取補貼的行為本質上是對合同相對方(專車公司)的一種欺騙,即通過虛構乘客乘車的事實,以滿足專車公司的補貼政策,進而實現騙取補貼的目的。因此,可以認定騙補的專車司機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合同詐騙案件數額在兩萬元以上的就應當予以立案追訴。也就是説,專車司機騙補金額累積到了兩萬元以上,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偵查;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便應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數額較大,將會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如果騙補金額達到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將會受到更為嚴厲的制裁。

  “護士”與騙補司機是共犯

  “護士”是在專車刷單圈子中的特殊稱謂,專門指職業刷單人。事實上,專車公司對騙取補貼的行為早有防範,單靠司機一人之力,難以完成大量、高額的騙補。也就是説,如果沒有“護士”的推波助瀾,專車司機刷單騙補的行為根本不會如此猖獗。部分資深“護士”甚至為專車司機騙補提供“一條龍”式的服務,讓專車司機方便、快捷地完成一單又一單虛假生意。如果專車司機因騙補而涉及合同詐騙犯罪,為其提供刷單服務的“護士”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對共犯有著明確的規定,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兩個特徵:一是犯罪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二是共同犯罪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毋庸置疑,“護士”與司機都想從專車公司的高額補貼中分得一杯羹,這種不勞而獲的目的,讓心懷不軌的“護士”和專車司機走到了一起。在每單生意完成後,“護士”都會向司機收取從30元到50元不等的“扎針費”,即勞務費。顯然,“護士”與司機已經形成了共犯。

  在共犯中,主犯和從犯的待遇不盡相同,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主犯則要承擔全部責任。“護士”與司機誰是主犯誰是從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當專車司機主動要求“護士”刷單時,司機作為出謀策劃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可以認定為主犯,而“護士”僅提供刷單服務,起到了輔助性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而“護士”主動向司機介紹、提供服務時,“護士”作為犯罪行為的發起者就變成了主犯,而司機只是“護士”通過騙補實現獲利的一種“工具”,此時,司機可以認定為從犯。

  專車公司應加強防範力度

  當警告、扣分、封號等常規方式不足以規制刷單騙補行為時,一些專車公司還出臺了更為嚴厲的防範措施,不過除了繼續利用技術手段甄別騙補行為外,相關管理制度也應加強。如建立“黑名單”及通報制度,將“上榜”司機通知其他同業公司,以此降低不良司機進入專車行業的風險,促進市場環境的凈化;在專車註冊協議中,明確約定騙補導致的違約賠償責任,提高賠償標準,用經濟杠桿降低騙補風險;建立保證金制度,要求專車司機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以擔保其不出現刷單騙補的行為,一旦出現騙補行為,便可劃扣該保證金。

  針對部分數額較大或者情節惡劣的騙補司機,可以以合同違約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騙補司機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可能涉及合同詐騙的專車司機,應當積極報案。採用適當方式樹立典型案例,借助國家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威懾力,震懾心存僥倖的騙補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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