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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網店“刷單”,該徵稅嗎?

  • 發佈時間:2015-04-28 07:13: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書海

  一家之言

  “刷單”是賣家不誠信的表現,某些賣家既然試圖通過這種手段來賺取利益,那最終也只能咽下自己釀造的苦酒。

  據央廣網經濟之聲《天下公司》報道,近日上海市閔行區的網店賣家小趙遇上了一件煩心事,因為存在刷單的問題,上海市閔行區稅務部門要求這些網店賣家補繳相應的稅款,有些經營者將補繳上百萬的鉅額稅款。要為刷單帶來的根本不存在的利潤納稅讓很多的網店店主都無法接受,直言只能撤店關門。

  “刷單”是網店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交易記錄來迅速提高店舖銷售量的一種手段。一般而言刷單都是賣家或者賣家雇傭的託兒在賣家的店裏履行一個正常的購買商品的手續,當刷單人確認付款以後。賣家會把這部分錢通過其他渠道返回給刷單人,刷單人直接點擊確認收貨完成刷單。

  刷單雖然産生了相應的交易記錄,但實際上卻是根本就不存在的,針對刷單産生的交易額,上海市閔行區稅務部門做出了這樣一個決定:對“刷單”採取了區別對待,即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確為“刷單”的可以不納稅,否則一律按照真實存在的銷售額進行徵稅。

  首先對“不存在”的銷售額徵稅于法有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具體到的電子商務中,交易形成的電子記錄就是相應的賬簿應當作為計算的依據。“刷單”已經在支付寶的流水賬上形成了交易記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這些交易記錄就可看作是真實的,這部分銷售額就應該計算到應納稅額之中去。

  其次對“不存在”的銷售額徵稅也于情合理。“刷單”本來就是賣家欺騙消費者行為,對消費者和那些堅守誠信店家都是不公平的。之前由於缺乏相應的處罰措施,“刷單”成了電子商務的一大亂象。現在上海市閔行區稅務部門對刷單徵稅,提高了“刷單”的成本,可以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而由於種種原因,幾乎所有的賣家都有“刷單”的行為,如果全部課以重稅,也不利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因而上海市閔行區稅務部門對於“刷單”採取區別對待的方式,也是出於維護電子商務市場繁榮的考慮。

  但這種不徵稅不該意味著不處罰,刷單一旦得到證明,就意味著賣家有違反誠信的行為,這時工商等有關部門則應該和稅務部門聯動,應該針對“刷單”輕重程度予以相應的處罰。“刷單”是賣家不誠信的表現,某些賣家既然試圖通過這種手段來賺取利益,那最終也只能咽下自己釀造的苦酒。

  □楊正欽(中國政法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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